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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國資將充實社保基金

2017-11-19
来源:香港商报

國務院日前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

  【香港商報网訊】國務院日前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下稱《方案》),國務院稱,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加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加大,為充分體現代際公平和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享,現決定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範圍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政部昨日表示,《方案》實施過程中,不會也不允許出現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况。

  收益主要來自股權分紅

  根據《方案》,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社保基金會和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其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2018年及以后,分批開展。

  財政部表示,國有資本劃轉后,國有資本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由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今后,由各承接主體的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况,適時實施收繳。

  目前,中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總體上有較大規模的結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相當存量,短期內財政部門不會對劃轉的國有資本實施收益收繳,不會導致承接主體變現國有資本。

  更好地共享國企發展成果

  財政部強調,《方案》提出,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經批准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有資本運作主要是國有資本的結構調整和有序進退,目標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獲取更多收益,不是簡單的變現國有資本。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并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

  財政部表示,劃轉建立的是補充社保基金的長效機制,隨著國有資本的做強做優做大,將更好地體現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方案》實施過程中,不會也不允許出現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况。

  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

  財政部介紹稱,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主要劃轉對象是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的股權,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對於少量涉及的上市企業,劃轉是原國有股東將其10%的股權轉至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屬於國有股權的多元化持有,不改變企業國有股權的屬性和總量。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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