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昨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新华社
【香港商報网訊】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關於提請審議《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草案)》的議案的說明。下周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將表決「一地兩檢」《合作安排》。
綜合新華社、中新社報道,關於「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議案的說明指出,廣深港高鐵是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合作項目,其中,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投資興建的香港段將於2018年第三季度建成通車。為實現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全國高鐵網絡互聯互通和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運輸、經濟和社會效益最大化,內地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反覆研究,一致認為,在廣深港高鐵香港特別行政區西九龍站(以下簡稱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并實施「一地兩檢」是最佳方案。
方案的主要內容是,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分為香港口岸區和內地口岸區,由雙方分別按照各自法律對乘坐高鐵往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員及其隨身物品和行李進行出入境邊防檢查、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等出入境監管。
由人大常委會明確法律效力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當日在作說明時介紹,中央有關部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采取「三步走」程序作出有關安排,即:第一步,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以下簡稱《合作安排》);第二步,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第三步,雙方通過各自法律程序落實《合作安排》。
張曉明表示,「一地兩檢」是「一國兩制」實踐中遇到的新情况,涉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設立內地口岸以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權(包括司法管轄權)的劃分和法律適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合作安排》,明確《合作安排》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憲法和基本法,明確《合作安排》的法律效力和落實程序,并為國務院批准內地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并派駐機構依法執行職務提供法律依據。
一地兩檢符合憲法及基本法
說明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內地有關方面就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并實施「一地兩檢」的相關問題協商作出適當安排,不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劃,不減損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是符合基本法規定的。
張曉明強調,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有利於實現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全國高鐵網絡的互聯互通及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運輸、經濟和社會效益最大化,有利於促進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之間的人員往來和經貿活動,有利於深化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互利合作,有利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對於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张晓明就「一地兩檢」议案作说明介绍。中新社
「《合作安排》充分考慮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方面的關切,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符合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的實際需要,可保障內地口岸區運行管理的安全、順暢、有效。」張曉明說。
高鐵一地兩檢三步走方案
第一步:內地與香港特區達成合作安排
11月18日,廣東省省長馬興瑞與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
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
12月22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草案)》的議案。12月27日,會議將表決「一地兩檢」《合作安排》。
第三步:香港特區通過本地立法實施
港有充分權力實施一地兩檢
【香港商報网訊】全國人大常委會自昨日起至下周三(27日)舉行會議,議程包括審議香港與內地就高鐵「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港人關心的問題都有在會議上討論,發言的委員都支持「一地兩檢」。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表示,特區政府有充分權力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不需要中央額外授權,也不需要完全符合任何一條條文才可實施。
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梁愛詩說,基本法已有多項條文,列明特區可行使高度自治、有土地使用的管理權、對旅客進出境有決定權等,因此特區政府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已有充分權力去做,不需要中央額外授權,亦不需要完全符合任何一條條文才可實施。她指出,「一地兩檢」安排要人大常委會通過,因要授權國務院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若果人大常委會批准,已確認「一地兩檢」的合法性是毫無疑問,亦不違反憲法及基本法。
人大常委會決定有法律約束力
列席會議的港區人大代表譚惠珠指出,「一地兩檢」已經被提上會議議程,委員昨日下午分六組討論,并會在下星期三表決;今次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涉及釋法,人大常委會決定在香港有法律約束力,本港法庭不可挑戰有關決定。她認為,公眾有權就「一地兩檢」提出司法覆核,但之前的案例表明,本港法庭認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有法律約束力。她認為,人大常委會需要考慮「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譬如特區政府有責任發展及協調經濟政策,在高度自治範圍內批租土地等,人大常委會需要清楚批准協議,確認符合《基本法》及憲法。
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港區人大代表吳秋北提到,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議草案講明在香港西九總站劃設口岸區的法律依據和根源,涉及《基本法》內授權香港範圍內管轄土地、香港發展、出入境港口相關的規定,但由於仍在審議階段,不便透露具體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