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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雙重標準袒護許智峯

2018-05-01
来源:香港商報

  何子文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強搶女行政主任手機事件,令許智峯受盡千夫所指。而反對派在事后雖然裝模作樣對許批評一番,但只是停留在口頭上,對於外界要求他辭職問責的呼聲,卻置若罔聞,甚至連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要求許退黨及辭職,亦被民主黨反唇相譏,指她只是「普通黨員」,不代表民主黨意見云云,意味民主黨認為許智峯不用受罰,而一班「自決派」更發起集會「盲撐」許智峯,顛倒黑白,莫此為甚。

  搶手機至少涉四宗罪

  然而,許智峯在事件中公然挑戰法律和道德的界線,是「施暴者」,什麼時候竟變成了「受害人」,甚至得到一班只問立場不問是非的「自決派」支持?這說明這些人都是政治蒙蔽理智,對官員吹毛求疵,要求「比白紙更白」,但對於反對派人士的違法失德行為卻聽之任之,甚至歪理辯論,如此雙重標準將來還何以有顏面批評官員?

  許智峯「強搶手機」事件至少涉及四宗罪:一是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普通襲擊。CCTV明確錄下他如何「熊抱」受害人,并且強行奪去其手機,在過程中涉及不少肢體冲突,許智峯的粗暴行徑隨時觸犯了普通襲擊罪行。二是觸犯了盜竊罪條例,在事主拒絕之下,強行搶走其財物,犯罪意圖明顯。三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他不但奪去手機,更查閱手機資料,當中可能涉及盜竊他人資料的行為。四是侵犯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偷看受害人的私隱資料。這四宗罪中,頭三宗罪都是刑事罪行,一旦被定罪,最高分別可被判處監禁1年、10年及5年,性質極為嚴重,并非一時冲動就可以推卸責任。

  在道德上,身為立法會議員卻知法犯法,公然搶奪手機欺凌女性,行徑與流氓爛仔無异,這樣的人根本無資格成為議員。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立法會議員如「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得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這也是立法會懲處失德失行議員的機制,許智峯的行為已經觸及了社會底線,目前主流民意很清晰,就是要求許智峯問責辭職,引用基本法第七十九條革除其議席,是合適的做法,也是維護立法會聲譽的應有之義。

  轉軚盲撐 罔顧職責

  反對派應明白的是,這次事件不涉及政治爭拗,也不屬政治議題,而是涉及個別議員的行為操守,關系立法會的聲譽。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直斥對方做法「非常之錯」,認為許應該鞠躬向全香港道歉顯示誠意,更着他考慮其政治前途。黃碧雲亦指他的行為「不能容忍」,正顯示出民意的聲音。然而,反對派近日的立場卻出現急劇轉變,由譴責變成「盲撐」,民主黨反過來發表聲明批評劉慧卿對許智峯的言論,指其「不代表民主黨」,胡志偉并指雖然暫時凍結許智峯黨籍,但不代表會支持DQ他云云。而其他反對派人士也轉變口氣,不支持譴責許智峯。這不但是反對派視議席利益重於道德操守,更暴露其雙重標準。

  過去反對派常將「違反法治精神」套在政治對手的頭上,但這次犯法的人是民主黨成員,反對派就歪理為其辯護,將政治立場凌駕法律,甚至將「原告變被告」,指政府工作人員「侵犯個人私隱」,根本是轉移視線,藉「妖魔化」受害人為許智峯掩護開脫。這樣的反對派與許智峯同樣不堪。

  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早前到立法會與議員進行交流,在致辭時肯定立法會是三方面重要力量:是依法維護特區憲制秩序的重要力量;是促進和監察政府施政的重要力量;是弘揚愛國愛港精神的重要力量。充分顯示中央對於立法會的期望。然而,許智峯的惡行卻令立法會聲譽雪上加霜,如果立法會不能作出懲處,清除瘀血,還如何履行職責?反對派如果罔顧民意,不理是非對錯繼續袒護許智峯,只會引起公眾更大的憤慨。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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