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評論員 趙燕玲
因參與旺角暴動案的梁天琦、盧建民和黃家駒,昨被本港高等法院裁定分別判監6年、7年和3年半,社會普遍認同法庭的判決。一直以來,法治都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和發展基石,任何暴力違法、危害社會穩定安全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制裁、承擔法律後果。高院此次依法裁決,正正是彰顯了香港的法治原則,維護了香港法治精神,讓本港得以重回法治正常軌道。
發生在前年農曆新年間的旺角暴動,明顯是一場有組織、有預謀的暴力案件,當晚的暴動規模很大,造成多人受傷和財物受損,對市民人身安全更是構成極大威脅,案件性質十分嚴重。此次法庭經過多番搜證審理,根據案件本身及嚴重程度作出的裁決可謂合情合理。判詞中清晰列明了三名被告的控罪理由與法理依據:盧建民和梁天琦因參與暴動時間較長、聚眾多人,有瘋狂的襲擊行為,分別被判7年和6年;黃家駒則因很早被捕,未有參與之後暴動事件,參與程度較低,被判刑3年半。
《公安條例》早有規定:任何人參與暴動,即觸犯暴動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監5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10年。三人當日的暴力襲擊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條例,且聚眾多人、擴大規模更加重了案件的嚴重性,因此法庭作出的量刑是有理有據,證據確鑿,何來的政治迫害和政治壓力一說呢?且法庭在判決過程中只眼於法律和案件本身,判詞一再強調法律只有守法與違法之分,任何政治背景和動機都不應成為觸犯法律底線的理由,更不應騎劫於法律之上,這恰恰是本港司法獨立、司法公正的體現。可有些別有用心之人依然是一派歪理、戴有色政治眼鏡和立場看待法庭裁決,將之歪曲為「政治打擊」等等;甚至公然「知法犯法」,不遵守法律原則,認為法庭應當考慮、同情、容納被告的背景和政治動機云云,到底誰是帶有政治意圖、誰是違背香港法治精神和原則一目了然。
任何人作出傷害社會、違反法律的事情,都應該為自己行為承擔應有的法律後果,這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道理。況且法治是香港社會最為看重、也最引以為傲的制度,是保證本港繁榮、穩定發展的基石。可是,近年本港社會卻出現一股鼓吹「違法達義」、「公民抗命」的歪風,誤導不少青年人認為掛政治口號和向社會表達訴求與不滿,就可以藐視法律、違反法律,甚至將之視為正義之舉。這不僅破壞了香港的法治和良好城市形象,破壞了社會和諧與穩定,也一度對市民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市民對這些暴力違法行為早已深惡痛絕,明確表示不支持。因此,今次判決信息傳達十分明確: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無論宣稱什動機,任何行為違反了法律都不被允許接納,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和後果,不能再讓那些歪風歪理繼續橫行,荼毒青年和社會,以免釀成更大傷害。
過去多宗社運違法案件已讓香港法治受到了巨大的衝擊,讓許多年輕人受到傷害,本港不能再重蹈覆轍。今次的依法判決就是一次很好的撥亂反正,將香港重新拉回法治軌道,讓法治精神得以彰顯和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