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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庚南:如何卡住P2P逃跑之路?

2018-07-24
来源:新浪财经
 
  本是晴空万里的日子,却忽然被铺天盖地的疫苗、P2P弄得沉重起来。不知道,社会诚信为何变得如此轻淡,轻得让人无法承受。
 
  身边不断有朋友在扼腕叹息,又踩雷了,父母的养老钱没了,又一家P2P网贷平台老板跑路了!
 
  据网贷天眼数据,7月份以来,已有200家P2P网贷平台相继爆雷,其中跑路及失联平台82家,提现困难87家,平台诈骗5家,实现良性退出的仅6家。仅上周出现的问题平台就达51家。
 
  曾几何时,“跑路”竟成了令国人谈虎色变的词。
 
  这里的“跑路”,显然不是体育竞技中的运动,而是经济生活中“老赖”的遁身之术。企业欠贷跑路,平台欠债跑路……当一个社会,债务人动辄跑路,而且能“沉着”跑路,而且跑了之后居然还能继续挥霍,甚至换一个马甲重抄就业,那么,我们除了告诫投资者要谨慎、莫贪之外,难道不应当反思,在相关机制建设方面究竟出了什么问题,存在什么短板?这个短板,就是失信成本太低!
 
  尽管,近年来党和国家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为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推动失信行为社会联合惩戒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但显然实施得还不够深入、还不够全面和充分。《意见》明确要对四类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近日引起群情激愤的长春假疫苗事件显然属于此类。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行为。
 
  针对上述严重失信行为,《意见》明确了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等约束和惩戒措施,其中最直接有效的莫过于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包括: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总体上,目前我国对失信人的市场性联合惩戒措施尚限于对失信者高档消费的限制。诚然,这些限制性措施的确能给失信者带来很大的不便、形成生活落差,但还不至于让失信者感受到“痛彻心扉”。更何况,目前联合惩戒实施的程度还很不够,无论是范围还是实施的力度,都尚处于初级阶段。其实,但凡老赖者,其身价自非平常,拥有高级轿车、多处房产(包括异地),所以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及住宾馆,仅会给老赖带来小小的不快,还不会让其痛到难忍的程度。
 
  因此,建议除了真正全面地推行对失信行为的全社会联合惩戒外,还应进一步加大惩戒的力度,将联合惩戒的范围扩大到凡是涉及需要用实名消费的方面,包括乘坐飞机、列车(不仅限于高铁、动车),上高速、住宾馆等。
 
  试想,如果联合惩戒的“戒律”能让失信者颤抖,能让失信者寝食难安、无处躲藏、无处可消费,那么,还有人敢轻易触碰失信的警戒线、敢轻易赖债跑路么?
 
  不独对P2P跑路者,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应放之所有领域,从企业老赖,到个人老赖;有了这条警戒线的存在,即使诸如校园贷等灰色领域,也能从根本上得到治理。至少从失信行为惩戒的威慑力方面可以让许多自身没有还款能力、贪慕虚荣的借款人刹住脚步,暴力催贷的事件或许也能得到遏制。
 
  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这就要求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要既狠又稳。所谓狠,就是对失信人的联合惩戒,特别是跑路者绝不手软,没有法外之地;所谓稳,就是要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相应的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完善联合惩戒的触发反馈机制,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动。
 
  唯有真正堵住失信者“跑路”之路、刹住一言不合就“跑路”的恶俗,实现不合规P2P平台的稳妥退出,才能避免风险的蔓延和放大,才能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赢得时间和空间。
 
  正如日前央行在一份官网公告中所言,要强化整治力度,引导机构无风险退出,开展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稳妥有序加速存量违法违规机构和业务活动退出。显然,在P2P网贷平台出现风险的时候,如何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利、降低投资人风险,是做好平台无风险退出的核心。这里所说的无风险退出实质就是良性退出。
 
  所谓良性退出,是指P2P平台在未获得监管备案情况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对未来的发展前景进行研判,确认无法继续开展网贷相关业务,与投资人沟通并建立有效的善后机制,在有序、妥善的处理好存量用户投资后进行清盘(关停或转型)。
 
  诚然,近年来在P2P网贷平台一片爆雷声中,也不乏一些良性退出的平台。与那些跑路、失联平台比较,良性退出平台已难能可贵。但是,是否确为良性退出,是否为平台跑路的缓兵之计,这既是投资人需要睁大眼睛“盯”着的问题,更是监管部门需要尽快研究的问题。
 
  因此,应尽快出台P2P网贷平台良性退出机制,引导平台无风险退出。这是稳定投资人信心、稳定市场情绪的关键所在。需要明确的是,良性退出的前提应是平台“不跑路”、不关闭、不隐藏数据、不转移资产;其次,平台退出发布“良性退出公告”时应有具体的包括兑付明细在内的实施方案;更重要的是,是否良性退出、以何种赔付方式良性退出,不应由平台一家说了算,而应是平台与债权人共同协商的结果。对于良性退出,相关部门应合理引导,避免风险因处置不当被放大。
 
  当然,作为投资人,需要理性对待平台良性退出可能带来的损失,这将对平台良性退出形成实质性影响。在平台良性退出后,投资人对于经清算并以债权资产弥补之后的损失,无论是本息的损失,还是本息收回时间的延期,以及因此带来的时间价值损失,都应有一个理性的认识,这就是投资风险;至于平台涉及诈骗等行为的则另当别论。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李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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