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昨日公布,依法從嚴對長春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作出頂格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倍罰款,兩項合計罰款人民幣91億元,同時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
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長春長生公司存在以下八項違法事實:一是將不同批次的原液進行勾兌配製,再對勾兌合批後的原液重新編造生產批號;二是更改部分批次涉案產品的生產批號或實際生產日期;三是使用過期原液生產部分涉案產品;四是未按規定方法對成品製劑進行效價測定;五是生產藥品使用的離心機變更未按規定備案;六是銷毀生產原始記錄,編造虛假的批生產記錄;七是通過提交虛假資料騙取生物製品批簽發合格證;八是為掩蓋違法事實而銷毀硬盤等證據。
依據行政處罰管轄有關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對長春長生公司作出多項行政處罰。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國藥准字S20120016)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撤銷涉案產品生物製品批簽發合格證,並處罰款1203萬元。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疫苗、違法所得18.9億元,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倍罰款72.1億元,罰沒款共計91億元;此外,對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依法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肅查處產生警示
國家藥監局法律顧問李江在接受新華社專訪時表示,長春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是一起具有組織性、持續性、危害性的違法活動,令人觸目驚心,是藥品安全領域極其罕見的違法案例。
李江表示,藥品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針對不同違法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既對長春長生公司違反藥品管理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的行為,作出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的決定,也從控制和限制違法行為人的行為能力的需要出發,依法作出行為罰和資格罰。
李江認為,這一處罰決定是綜合考慮長春長生公司違法行為而作出的頂格處罰。嚴肅查處這一個案,既能在藥品安全領域產生警示作用,也彰顯了監管部門嚴厲打擊藥品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公眾健康的決心。
疫苗致死賠65萬
當天ST長生(002680.SZ)公告稱,按照《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賠償實施方案》的有關要求,長春長生公司設立狂犬病問題疫苗專項賠償金。根據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銀保監會、吉林省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賠償實施方案》指出,造成一般殘疾的,一次性賠償20萬元/人;造成重度殘疾或癱瘓的,一次性賠償50萬元/人;導致死亡的,一次性賠償65萬元/人。
ST長生公告同時表示,根據處罰決定,巨額罰款可能會導致公司存在暫停上市或退市風險。此外,長春長生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而補繳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將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較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