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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無恥政客入議會

2018-11-13
来源:香港商报

  劉信

  不諱言地說,當筆者得知李卓人宣布參加今次立法會九龍西補選的一刻,確實是感到相當詫異的。因為李卓人曾在2014年參與「佔中」的堵路佔領行動,並且因此而被捕。若是李卓人因「佔中」而被判入獄的話,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或許他現在已經不能宣布參選。

  藐視法庭或被判入獄

  或許不少人已經忘記,李卓人曾在2014參與「佔中」。事實上,「佔中」爆發兩個多月後的2014年12月,一間跨境巴士公司成功向法庭取得所謂「金鐘佔領區」的臨時禁制令,執達主任連同警方則在12月11日展開清場行動。為了表達支持「佔中」的立場,李卓人當日連同其他反對派政客,蓄意走進該區靜坐,阻攔警方的清場行動,最終被警方拘捕。

  直至今天,立場親近反對派的香港「獨立媒體」,仍有李卓人在「佔中」期間被捕的消息。李卓人當時仍是立法會議員,竟在法院頒布臨時禁制令之後,蓄意走進所謂的「金鐘佔領區」,並且不顧警方的警告,刻意在該區坐下不願離去,阻攔警方的清場行動,根本是知法犯法。一個立法者帶頭犯法,不但應該受到法律制裁,更加是罪加一等。

  可以說,李卓人如此之所作所為,已涉嫌觸犯公眾地方構成妨礙(即「阻街」)、有意圖而遊蕩、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即「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非法集結、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阻差辦公」),以及刑事藐視法庭罪。若是他因非法集結而被判入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李卓人參與「佔中」之作為,若是被判罪名成立,即使是數罪併罰,也是很大機會被判3個月或以上的刑期。以香港眾志黃之鋒在2014年「佔中」期間,蓄意阻礙執達吏清理旺角佔領現場的案件為例,法院便因他觸犯了藐視法庭罪而判他入獄三個月。李卓人也是有藐視法庭的涉嫌,若他也被律政司起訴的話,也有機會被判3個月或以上的刑期。

  與此同時,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條,任何人被裁定或曾被裁定觸犯任何刑期超過3個月或以上的罪行,而該罪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監禁,不管該人是在香港還是其他地方被定罪,均不可在定罪後的5年內參選。換言之,若是李卓人因當日參與「佔中」而獲罪,他便很大機會喪失參選資格。

  善用手上選票

  「佔中」爆發至今已有4年,不少參與者乃至主要疑犯,都已被律政司落案起訴,甚至已獲判刑,上述提到的黃之鋒藐視法庭案,即屬一例。然而,李卓人跟黃之鋒同是涉嫌觸犯藐視法庭罪,並且涉嫌觸犯非法集結和阻差辦公,為何他至今仍能逍遙法外?若他已受到法律制裁,今天還能公然宣布參選嗎?

  當然,現在探討李卓人未被起訴的原因,也不能改變他已取得參選資格的事實。不過我們亦可從他參與「佔中」的往事,看出他是為了一己之成見,而不惜罔顧法紀、藐視法庭、肆意破壞社會秩序、擾亂市民日常生活、損害他人日常行動自由的無恥政客。各位精明的選民,是時候利用自己手上的選票,阻止李卓人再次走進立法會了!

[责任编辑:肖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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