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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國歌法應實事求是

2019-01-15
来源:香港商報

 

  資料圖

  作者:何子文

  特區政府公布《國歌條例草案》,規定任何人意圖貶損或侮辱國歌即屬違法。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的象徵,尊重國歌也應像尊重國旗、國徽一樣,在法律上有所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完成《國歌法》立法,並將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特區政府進行《國歌法》本地立法,並且將立法原意套用在香港,既是法律上的要求,又是理所當然之舉。

  不會輕易墜入法網

  反對派議員指《國歌法》容易令市民墜入法網,這個說法經不起事實推敲,一是這次《國歌法》草案明確規定「意圖」侮辱國歌才可入罪,即是須證明行為具有侮辱國歌的「意圖」方能入罪,一般市民根本不會輕易墜入法網。二是在本港普通法制度下,對貶損、侮辱國歌的定義亦有成熟的原則和機制處理,只要不是存心侮辱國歌,市民不用擔心會墜入法網。而真正對立法憂心忡忡的,正正就是一些存心貶損國歌的人,他們的行為當然應該受到懲罰。香港是法治之區,《國歌法》的訂立也是經過深思熟慮,一般市民完全沒必要對立法感到憂慮。反對派所謂易墜法網的說法不過是企圖誤導、恐嚇市民,並非實事求是的討論。

  事實上,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的國民,都必須尊重自己的國歌;公職人員尊重國歌,更是基本政治倫理。例如美國國歌法例是被列入《國旗法》第301款中,明確規定,在演唱國歌時,如果有國旗展現(如升旗),穿制服的軍人行軍禮,所有其他的人應該面向國旗立正,右手放在心口上。加拿大《國歌法》則是獨立立法,要求國民聽到國歌時應立正,以示尊重。日本國歌法是與國旗法一併立法的,早在1999年,日本國會就通過《國旗及國歌法》,明確將「日之丸」定為國旗、《君之代》定為國歌。不少國家亦將侮辱國歌的行為刑事化,以捍衛國歌尊嚴。

  現在政府提出的《國歌條例草案》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均屬犯法;並要求包括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儀式等多個場合,奏唱國歌須舉止莊重。有關法例寫得十分清晰明確。特區終審法院對「國旗案」判決,已清楚說明對國家象徵給予法律保護是必須的,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對市民行使自由、尊重法律提供清晰指示。而在法律上,「歪曲」、「貶損」亦有明確的定義和大量的案例。反對派指貶損、侮辱國歌的「定義模糊」,容易令市民犯法而不自知,顯然與事實不符。

  當然,法律亦不可能把貶損、侮辱國歌的行為钜細無遺地列出來,但真心尊重還是故意侮辱國歌,亦不難分辨。例如近年,部分極端球迷屢屢在球場上搞事,在賽前奏國歌時,一邊舉起黃傘背向球場舉中指,一邊大聲噓國歌,令人側目。這些行為肯定是觸犯了《國歌法》,當然必須作出追究。至於所謂唱國歌時走音、咬字不清,只要不是故意侮辱國歌,自然不用擔心承擔刑責,這本來沒有什麼爭議之處。總之,就是不犯法就不用怕立法。

  實事求是 以法論法

  至於立法會議員宣誓時奏播國歌,也是理所當然之事,一些議員對此反應激烈,令人懷疑他們抗拒的究竟是國歌,還是背後代表的中央政府?他們抗拒國歌的背後,實際上卻是對中央權力、對「一國」的排拒,這才是問題的焦點。如果一些議員確實對國歌反感,拒絕認同「一國」權力,拒絕擁護基本法,這些人自然不具備成為議員的資格,又有何可爭議之處?

  處理國歌立法不能捨本逐末,立法的根本就是尊重國歌、捍衛國歌和國家尊嚴,立法只是手段。對於《國歌法》,外界有不同意見是十分正常的,但前提是必須實事求是、以法論法,反對派可就草案內容提出意見,但卻不應一味上綱上線,一味做出種種不實的攻擊抹黑,訴諸情緒化的抵制,以至危言聳聽、誤導公眾。這樣的議員實在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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