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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逃犯修例草案刊憲 罪行須判囚3年或以上

2019-03-30
来源: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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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商報网訊】《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昨日刊憲,訂明可以就移交逃犯進行「特別移交安排」,而該罪行須屬可判處3年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修例所涵蓋的罪行,限於37項現時適用於一般性質移交安排的罪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表示,條例草案的建議務實可行,已平衡各方考慮。

  當局建議,剔出特別移交安排的罪行,包括破產、與公司有關、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保護知識產權或版權專利、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非法使用電腦,以及與課稅及關稅有關的商業及經濟罪行。

  草案列明,如屬牽涉上述罪行的清洗黑錢、阻止逮捕或檢控、串謀、協助或教唆犯罪行為的人士,亦會豁免被移交。

  張建宗:充分回應商界憂慮

  張建宗指出,修訂經過深思熟慮,充分回應商界憂慮,政府也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諮詢,聆聽多方意見。政府以實事求是態度看待修例,市民無須憂慮。他談到,當局有機制嚴格處理引渡事宜,有關機制載於文件,並已在立法會上清楚解釋,死刑和政治犯等不會引渡。他說,香港有清晰的上訴機制,司法獨立程度在亞洲公認第一、全球第八,公眾應對法院有信心。

  李家超:條例會嚴謹進行移交逃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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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強調,條例中有3條明文規定不會移交政治性質的犯罪。

  李家超指出,條例列明若因為一個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在審訊時受到不公平等待,亦不會移交。他表示,理解部分人對修訂《逃犯條例》的意見,是對内地司法制度信心不足。他透露,曾經與内地方面溝通,日後在移交逃犯方面將作「歸口管理」,不接受地方政府部門提出移交逃犯請求。

  李家超表示,内地將由高層次部委向香港提出移交逃犯請求,包括公安部、司法部、法院、檢察院等,他相信内地政府有内部制衡和監察系統。他又說,每一宗逃犯移交個案,都需要經過法庭公開聆訊,在作爲第四權的傳媒廣泛報道下,能夠保障移交逃犯過程具透明度,希望社會能夠安心。

  李家超又說,内地很重視香港提出的意見,他強調修例後將嚴謹進行移交逃犯程序,與絕大部分普通法國家做法一致,確保人權獲得保障。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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