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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項性罪行條文被裁定違憲

2019-05-31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性小眾倡權組織「彩虹行動」男義工前年入稟高等法院,司法覆核挑戰《刑事罪行條例》中7項歧視男同性戀者的性罪行條文。案件去年在高院審理時,律政司一方同意其中4條違憲,但法庭應對其餘3條作補救解釋而非直接廢除法例,以免出現「法律真空」。法官昨裁定申請人勝訴兼獲訟費,宣布其中4項條文違憲,但接納律政司建議,對3項受爭議條文作補救解釋。

  申請人楊柱永入稟挑戰的七項條文,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的C、G、H、I、J(一)、K項及第141(C)條,其中第118條的G、H、J(一)及K項不受爭議。

  法官區慶祥昨宣布上述四項不受爭議的條文違憲,並解釋該些條文全部單單針對男同性戀者,卻無相應對條文針對異性戀或女同性戀者,屬歧視男同志。

  區官又接納律政司對三項受爭議條文的補救解釋建議。其中,區官宣布第118C條中16歲以下男童與16歲以上男性肛交不再違法。另外,與13歲以上、16歲以下男童肛交罪的最高刑罰,由現時的終身監禁改為5年監禁。

  區官又下令,第118I條現改為適用於所有人,即任何人對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即屬違法。此外,第141(C)條往後將適用於任何容許16歲以下男女賣淫的娛樂場地負責人或船主。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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