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修訂《逃犯條例》,我非常希望無論是反對或支持或沒有意見的市民,在看了我以下的解釋後再深思是否應該支持或反對。
《逃犯條例》行之有效
爭議中的修訂草案涉及的不但是《逃犯條例》,還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兩者均於1997年在回歸前由臨時立法會通過。通過的原因是基於香港回歸後,須落實執行和外國國家簽訂互相移交逃犯的協定(《逃犯條例》的目的)和互相作法律協助的協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目的)。
基於「一國兩制」的緣故,雖然國家也和多國簽訂互相法律協助和移交逃犯的條約,但並不自動適用於香港特區。故此,香港政府要另外和外國政府簽署協定,並立法以落實和列明執行細節,故產生了這兩條法例。因為是有關與外國的協定,兩條條例都說明不適用於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
回歸後20多年,香港政府和32個外國政府簽署了相互法律協助協定,也和20個外國政府簽署了移交逃犯協定。這兩條法例已實施了超過20年,但從來沒有引起公眾的注意,或質疑條例有沒有足夠的人權保障。
在《逃犯條例》內有程序上的人權保障。程序相當複雜,牽涉到申請引渡的外國政府或中央政府認可的外國政府代表、授權進行的特區行政長官,發出拘捕令的裁判司等。除了有行政長官和裁判司把關外,如對行政長官的決定不服,可要求司法覆核;如對裁判司的判決不服,也可上訴。
香港人會否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有信心呢?如美國要求港府把違反制裁伊朗禁令的香港人送到美國受審,情況會是怎樣?根據現時的《逃犯條例》,行政長官是應拒絕美國引渡的要求,因香港沒有相同的罪行,與伊朗有生意來往並沒違反香港法律。縱使行政長官作了錯誤的決定,授權裁判司發出拘捕令,裁判司也應拒絕。但如裁判司也犯錯誤,發出拘捕令,當事人也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由五位從海外聘用的法官組成的團隊裁決。香港有寬鬆的法律援助,也不用擔心沒有經濟能力去聘用律師辯護,在這重重機制下,無論是什麼地方政府的引渡要求,當事人的人權也得到充分的保障。
有信心就不怕
今次修例,主要是堵塞現時兩條法例的漏洞:在實際情況下,複雜費時的程序(刊登憲報等)只可適用於與香港有長期協定安排的地區,而對於單獨個案來說,是不切實際的。並且修訂不單是針對在內地、澳門和台灣犯罪或涉嫌犯罪的人士,而是把除已有協定的20個或32個地方之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以個案方式納入法例之中,以便將來就疑犯或逃犯互相幫助搜證或引渡。現在沒有和香港有相關協定的有百多個地區包括很多東南亞、南美和非洲地區。只不過在修訂法例時,沒有理由只包括這些地區,而特別不包括鄰近香港的內地、澳門和台灣。同時,台灣發生的命案也可藉今次的修例一併處理。
政府在今年2月就這新的機制諮詢了工商界(包括主要商會)和多個其他團體,也因公眾要求增加了實質上和程序上的人權保障。實質上,是把個案移交由46項中有關經濟方面的罪行(包括金融、稅務、知識產權等)刪減了,只剩下37項,而兩地最高刑罰不少於12個月改為3年,並將進一步改為7年。程序上,是要取得要求那方給予被引渡者公平、公開和公正審訊的承諾,和確保承諾兌現。有人硬說這些附加的人權保障不足夠,但又沒有提出他們認為足夠的方案,只堅持要政府撤回草案。其實這些人權保障比那32個和20個地區分別與香港簽訂長期法律協助和引渡協定內的人權保障更多。有人說不相信內地的法治,所以縱有書面承諾,也沒實質保證。內地的法治在世界排名並不低,在百多地區中排在頭三分一內,比一些和香港有協定的地區還高。為什麼反對修訂草案的人士,不反對香港和這些地區的協定?又有人說諮詢的時間不夠充分,但自2月保安局開始諮詢至今,共3個月,其中有1個月的時間是被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拉布」致令法案委員會主席未能選出而消耗了,也令草案不能在法案委員會作詳細的討論,和給市民在委員會的聽證會表達意見。如果反對派議員是真的希望草案有充足的諮詢和討論時間,就不用浪費這一個月的時間!所以就算多幾月的諮詢,在反對派的無止境拖延下,和提出不合理的「撤回草案」要求,而不肯真的在議會討論法案,結果也是一樣。故我相信因此政府不想再拖延,讓反對派議員繼續浪費立法會資源,加上台灣殺人疑犯不久將被釋放,所以直接讓草案直上議會,恢復二讀。
總而言之,如有信心自己不會犯上嚴重罪行(判7年或以上罪行),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有信心(香港司法獨立世界排名前列),對國家有信心(國家重視香港的安定繁榮),那又何懼草案的修訂呢?
香港中華總商會婦女委員會主席、香港女律師協會前會長 蔡關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