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定明6方面內容 中央設駐港國安公署

2020-06-21
来源:香港商報網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昨日在京閉幕。栗戰書委員長主持會議。 新華社

  【香港商報网訊】據新華社消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6月18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該說明摘要昨日公布,其中包括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主要內容。法律草案對於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栗戰書: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完善法律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昨天上午舉行閉幕會。在會議完成有關表決事項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作了講話。他指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全國人大相關決定,會議初次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重大舉措,是保證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的治本之策。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真審議了法律草案,大家認為,法律草案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精神,全面準確貫徹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充分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要根據常委會審議提出的修改意見,修改好、完善好這部法律。

  聽取港各界意見反覆修改草案

  法工委所作的草案說明指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必須遵守五項基本原則,包括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的制度體系、堅持依法治港、堅決反對外來干涉,以及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

  草案說明指出,本次立法認真開展草案起草,充分聽取意見建議。法律草案文本形成後,有關方面徵求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有關人士的意見,認真研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反映的意見建議,充分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本着能吸收盡量吸收的精神,對法律草案文本作了反覆修改完善。

  草案說明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有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附則;共66條。這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

  特區設國安委特首任主席

  在介紹法律草案主要內容時,法工委說明稱,草案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草案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草案還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草案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分6節,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作出明確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四類犯罪行為的刑罰。

  國安公署履行四大職責

  草案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

  草案指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草案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

  草案還對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需要說明的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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