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新例,将赋予有温度的广州更多的理性和秩序。《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实施,“倡导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室内公共场所收看、收听视听资料,应当佩戴耳机”等道德约束将固化为法律规范。如何借立例的东风,用法治“惩恶”、以德治“扬善”?一众学者专家各抒己见。
《条例》第五章对“不文明行为治理”有明确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不文明行为治理力度,加强不文明行为治理体系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
“卫生、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依照前款规定定期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
《条例》第四十八条更指出: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圆桌
广州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陈佑武:用法治促进道德,更具连续性稳定性
从法治承载的道德目标来看,任何时期的法治都承载或遵循一定的道德观念指引,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从法治促进道德的手段来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具有根本性、连续性和极大的稳定性。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通过科学立法,能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例如,《条例》将敬老爱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行为进行立法,有利于人们养成文明的生活方式与习惯。通过严格执法,则能弘扬真善美、打击假丑恶,使得法律所规定的文明行为得到促进、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得到整治,而不是流于形式。
《条例》把人们所认同的文明行为纳入法治建设范畴,就进一步增进了人们对于法治的情感,使得法治更加贴近人们的生活。
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所副所长危旭芳:城市因文明而更有温度
广州这座城市从来不缺温度。它有包容,包容在“南腔北调”“中西合璧”;它有爱,爱在“广式让座”“暖心羊城”;它有情怀,情牵大榕树下、小巷子里。
宽容和爱、理性与秩序,构成了文明。城市因文明而更有温度,城市的文明不仅体现在市容市貌、环境秩序等“颜值”的更新升级,也蕴涵于文明素养、人文精神等“内涵”的凝练升华。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彰显了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的核心要义,两者共同发挥着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条例》让文明从规矩上升为法律规定,提倡文明行为,规制不文明行为,有利于营造文明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条例》以法律体现道德,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将使人们对待社会道德问题更客观,共建一个温暖而理性的美好家园。
广州大学南方治理研究院副院长谢治菊:用法治“惩恶”,以德治“扬善”
就理论而言,《条例》有利于进一步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统一。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方略,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的两种必要手段,他们相互作用、相互支撑,共同推动着社会的进步。条例的实施,正是以法治的手段来推动德治的发展,体现了二者的有机融合。
就实践而言,《条例》的出台是以立法的形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法治的方式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与文明标尺,把人们在实践中广泛认同的较为成熟的公共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和制度基础,这能为“美丽广州”“文明广州”建设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对于提升市民的道德水平、促进广州的提速发展也有重要帮助。广州应该以此为契机,更好地推动精神文明建设走近百姓、走向自觉、走在实处、走出新路。
广东财经大学教授邓世豹:划清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边界
各地地方立法通过对外在的文明行为进行立法规范,约束不文明行为,促进人们内在的道德养成,提升个人的文明行为自觉,为社会反对和制止不文明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改善。
现实生活中一些公认的不文明行为会影响到他人生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利益,不仅受到道德谴责,还应受到法律追究。因此,合理划清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边界是广州市为文明立法首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的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一部完善的法律、一项合理的制度设计,胜过千万次说教。广州市立法促进社会文明建设,通过明确的规范,评判人们行为是否符合社会文明要求,对于不文明行为予以否定和制裁,对于符合文明要求的行为予以肯定和褒奖。
制定完善的文明行为促进法,将把文明意识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会极大提升社会文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