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對科研誠信分類監管 實施獎懲機制

2020-10-21 16:53
來源:香港商報網

 由廣東省科技廳起草的《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下簡稱該辦法),在本月30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各界意見。該辦法共6章32條,對科研責任主體實行信用分類評價紀錄和管理,對守信者獎勵,對失信者懲戒。

 創新需嚴守規矩  實行分級管理

 據該辦法稱,在激勵創新、寬容失敗,嚴守規矩、防止腐敗等原則基礎上,實行科研信用分類評價制度,依據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表現評定為良好信用、一般失信、嚴重失信三個類別。其中,在科研活動中,能遵守法規、履行科研責任和義務,且連續兩年以上無任何科研失信紀錄的,可評為良好信用。一般失信則允許在科研活動中發生失信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嚴重失信行為則包括造假、串通、重複申報、抄襲、剽竊、買賣、分包、代投論文或項目申請書,故意誇大科研成果,隱瞞技術風險,套取財政科研資金,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等。

 第十一條規定,將構建全省科研誠信信息體系,懲戒信息紀錄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泄露、篡改。對於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可成立專家組對案件涉及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嚴格執行迴避制度。

 激勵誠信科研  建立獎懲機制

 為鼓勵誠信科研,在第二十三條中設立了守信激勵條款,對連續五年沒有發生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實行傾斜激勵政策,予以更多的項目管理自主權,加大科研創新支持力度。同時,設立了失信懲戒條款,對發生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可暫停財政資金撥付,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付財政資金;撤銷獲得的榮譽稱號,收回獎金等;另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參與科研活動事務的資格。值得一提的是,該辦法還設立了從重處理條款,對有偽造、銷毀、藏匿證據;多次失信;有組織地進行失信行為的,則從重處理。

 受失信懲處後,相關責任主體在懲戒期內通過主動整改取得顯着成效,獲得省級以上相關部門表彰、嘉獎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移出失信名單。據悉,國內多個省份出台了科研誠信辦法,在獎懲方面多為只懲不獎、不予修復,廣東在這些方面有所改進。(記者 李苑立

[責任編輯:劉亞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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