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電訊職員涉起底警員家人判囚兩年 私隱專員籲切勿以身試法

2020-11-03 14:37
來源:香港商報網

 一名電訊公司男職員去年9月涉嫌擅用公司電腦查閱一名警員家屬身份,並在社交網站公開對方資料,被控違反「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等罪成立,今日(3日)在區院被判處18個月監禁,連同其他定罪合共判處兩年監禁。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本身亦不激進,若因一次過失,令他過去4年就讀高級文憑的努力白廢很可惜,被告亦感到後悔。辯方提到,被告部分控罪只涉及儲存資料,未有公開,希望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可以輕判。

 法官判刑時指出,搜尋資料涉及多個程序,故難以接受被告一時衝動而犯案的辯解。法官引述數個同類案例指,除非案件非常特殊,否則判處非監禁刑罰並不恰當。本案案情嚴重,尤其是案發於警民關係緊張的背景下,被告不旦違反誠信,將警員家屬資料公開,對執法者心理造成影響,更牽連無辜的家屬,故此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免其他人仿效。

 被告陳景僖,被捕後已離職,他被控於去年7月24日、 8月3日及9月9日,取用屬於香港電訊有限公司的電腦,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於同年9月9日,披露未經電訊公司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陳姓男子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電話號碼,導致男子蒙受心理傷害;及於同年9月22日,在何文田忠孝街頌民苑停車場上層2號樓梯間附近遊蕩。

 被告被裁定3項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一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成立。遊蕩罪則被裁定不成立。

 私隱專員籲切勿以身試法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她指,「起底」行為會對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持續困擾,引致嚴重心理傷害,亦可能涉及觸犯《私隱條例》或其他法例的刑事罪行。因此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害人害己。

 該電訊商前員工則成為《私隱條例》第64(2)條自2012年經修訂後首位因違反規定而被定罪及判囚的人士。據悉,違反《私隱條例》第64(2)條,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截至10月底,已轉介1400多宗個案予警方跟進。據了解警方就「起底」個案拘捕13名人士,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第 64 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的規定。

 公署亦指,高等法院早前已作出3個有關「起底」的臨時禁制令。若個案涉嫌違反相關禁制令,私隱公署會將個案轉介律政司跟進。公署指截至10月底,已向律政司轉介45宗個案。在6月和10月中,有兩宗個案的「起底」行為被法庭裁定違反臨時禁制令,構成藐視法庭,案中被告都被法庭判監28日,緩刑一年。(記者唐信恒)

 上圖為被告陳景僖(藍色牛仔褲者)。資料圖

[責任編輯: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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