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指點】香港支聯會涉嫌本地違法和國安違法

2020-11-16 05:03
來源:香港商報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田飛龍

 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法律環境已有所變。一些反對派組織紛紛轉型,有些採取了解散的做法(如香港眾志),有些開始走國際路線,但自1989年成立以來、長期以「愛國民主」為名從事顛覆性政治活動的香港支聯會卻並未停止運作,繼續以原有綱領和活動形式在香港存續,採取了「網上」活動及銷毀人員名冊等避險行為。

 香港支聯會全稱是「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成立於1989年5月,是香港因應內地政治變動成立的支援性組織,並逐步演化為香港激進民主派的重要一員。香港支聯會屬於西方顏色革命和民主全球化議程的一部分,長期得到中國海外民運組織以及外部反華勢力的資助和支持。支聯會以「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等「五大綱領」作為組織活動的指南和目標,不屬於通常所謂的「港獨」組織,屬於政治顛覆性組織,是一個以「愛國民主」為名義展開的、以香港為基地、勾結外部勢力的顏色革命組織。

 這一組織的成立和運作,有着獨特的事件起因和時代背景,在香港社會環境和外部勢力中有一定的影響力和支持度,支聯會領導人之一李卓人還曾擔任香港立法會議員。在關於「一國兩制」下香港反對派政治活動邊界的規範尺度上,鄧小平先生曾講過,在香港可以繼續罵共產黨,但不能轉變為顛覆行動。香港基本法也保護了香港反對派的政治自由權利,這是支聯會在回歸之後長期存在與發展的重要制度基礎。但支聯會並未能謹守法律邊界,而是一再突破法律,將顛覆性綱領和意圖轉變為具體化的抗爭行動,一步步走向與「一國兩制」憲制秩序及國家安全利益相對抗的境地。

 我們認為,支聯會的有關行為具有雙重違法性,既違反本地多部法律,也違反國安法。對支聯會進行法律規制的合理思路應當是:先行檢討其行為在本地法律上的違法性,啟動並窮盡本地法律資源加以檢控和懲治;在本地法律無法有效懲治的條件下,可以啟動國安法的程序,但國安法的追懲限定於該法生效之後,對先前行為無追溯力。

 第一,本地法律層面的違法性。回歸以來,香港支聯會從事過大量涉嫌觸犯本地法例的行為與活動。其一,支聯會從事的有關煽動對社會主義制度與國家政治體制的仇視、憎恨以及關於以民主方式顛覆國家政權的有關行為,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上的叛逆罪和煽動意圖罪;其二,支聯會是香港反對派陣營非常活躍的組織,幾乎每場抗爭活動都有份參與,其中不少活動屬於未經警方批准的非法集結,以及在涉及暴力抗爭的活動中扮演一定的暴動角色,涉嫌觸犯《公安條例》上的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其三,支聯會的行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並與外部政治性組織有勾結和聯繫,屬於《社團條例》上的行為禁止規定,是保安局局長可予以禁止運作的法定事由。

 香港支聯會這些本地法律上的違法性,自回歸以來就有大量的事件和證據加以證明,需要特區政府和法院進行「法治」補課,將延誤的檢控和懲治環節補回來。本地法律行動,也符合香港國安法的整體法律邏輯,即國安法並不取代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執法責任,本地法律和執行機制仍有法定義務且需要注意和國安法配合履行。我們也注意到,香港警方近期在面對抗爭活動的執法策略上,開始靈活使用本地法律和國安法進行拘捕和檢控,尋求兩種法律程序的有機結合,這是其執法理念和技術成熟的體現。對支聯會的法律規制也應當具有同樣的法律智慧和執法政策。

 第二,國安法層面的違法性。國安法生效後,支聯會繼續從事有關觸犯國安法的違法行為包括:其一,繼續接受外部勢力捐贈和資助,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方面有支聯會繼續接受外部勢力如NED、台灣等方面資助的證據,還有大量其他來源的捐助,涉嫌觸犯了國安法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二,籌辦「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數字化建設,搶奪歷史話語權,在香港及國際社會傳播不實及具煽動性的歷史信息,煽動對中央政府的仇恨情緒,這是支聯會面臨國安法壓力而由實體現場活動逐步轉向網絡及國際空間的法律避險行為,但其危害性反而可能更大,在數字化建設中無法避免與外國或境外勢力進行資金、資料、輿論宣傳及技術層面的深度合作,因而仍有機會觸犯國安法上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三,維持「五大綱領」不變,繼續從事具有顛覆性和顏色革命色彩的「民主中國」範疇的激進運動,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支聯會在這方面仍然沒有修正綱領及根據國安法放棄激進政治主張,從而造成與國安法的規範性張力,有機會觸犯國安法上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具體指向以非法手段推翻和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以及嚴重干擾、阻撓和破壞中央及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其四,與香港激進本土勢力深度勾連,支援和參與香港本地的激進分離活動,並對內地有關維權組織和維權人士進行培訓、支援、策動和保護,其具體活動可能觸及國安法上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恐怖活動罪。

 總之,由於支聯會有相當一部分行為發生於國安法生效之前,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無法運用國安法懲治先前行為,但香港本地法律仍可追訴此類行為。香港國安法可對支聯會在該法生效後繼續從事的有關違法行為進行精準的調查、檢控和懲治。我們必須將規制支聯會的法律任務識別為國安法和本地法律兩個層次,做好分工配合,確保最佳法律規制效果。規制支聯會行為不是要削弱香港的政治自由權利和民主空間,而是依法清理危害香港民主秩序和國家安全的極端化組織與行為,確保香港民主以及政治自由表達在合法範圍內有序進行。

[責任編輯: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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