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發現,在2012至2019年間,環保署紀錄的承辦商都市固體廢物處置量有約2.5萬公噸,而承辦商提供予海事處的報告所載收集量有約12.6萬公噸,前者只佔後者不足兩成,審計署建議海事處應調查事件,並採取措施確保妥善匯報海上垃圾收集量。
水域清潔巡邏要求未達標
審計報告亦發現,全港四分之一的水域巡邏區未能達到每月最少一次日常清潔巡邏的要求,當中未有進行日常清潔巡邏的月數,由1個月至6個月不等。報告建議海事處加強監察4個收集站的管理工作,其中有收集站並無運作,甚或已經廢置,有收集站並未駐有承辦商員工,部分收集站裝置更有故障。
海事處處長同意審計署的建議,解釋都市固體廢物處置量與海上垃圾收集量的差異,是因為採用不同計量單位,日後會增添備註,並會定期覆核海上垃圾處置量和承辦商匯報的海上垃圾收集量。
另外,審計報告又指出,在今年6月實地視察中,發現龍鼓洲岸邊有兩個紅色喉管結構物,漁護署在去年已發現並曾採取跟進行動,但不成功,在尋求海事處協助後,喉管結構物最終在今年7月移除。審計署在實地視察還發現,沙洲及龍鼓洲沙灘後方範圍有大量垃圾,建議要加強監察承辦商清潔工作。(記者周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