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入境台灣須持新冠檢測證明

2020-11-26 11:48
來源:中新社

    台灣25日宣布,除回台奔喪等緊急狀況、出發地無法自費採檢或經指揮中心同意者,12月起入境台灣須提供3日內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陰性報告,違者重罰。此政策適用台灣人以及持居留證的外籍人士和陸港澳人士,不適用經台轉機旅客。

 綜合中央社、聯合新聞網、中時新聞網報道,台衛福部負責人陳時中表示,若旅客無法出示檢驗報告且未符合上述情形逕自返台,除仍須依航空公司安排於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外,後續不得申請防疫補償,並將依據相關規定處1萬元至15萬元新台幣罰款;若經確診且有傳染他人的嫌疑,亦須負相關刑事責任。

 陳時中稱,境外檢驗目的是便於航空公司了解旅客個人健康狀況,並依據旅客防疫風險,於機上採取適當預防措施,降低傳播風險。同時,避免入境採檢造成大批旅客滯留機場,增加感染風險。

 當海外台灣人確診新冠肺炎,又因當地醫療資源匱乏有返台就醫需求時,如果返台航班有適當防護措施,患者可委託國際醫療轉送機構、航空公司或台灣境內收治醫院向指揮中心提出專案申請,返台就醫使用的航空器以采專機形式為原則。

[責任編輯:黃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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