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研集】大律師公會須從夏博義言論反省改革

2021-02-08 03:39
來源:香港商報

 文/學研社成員 文武

 大律師公會不久前完成換屆,夏博義(Paul Harris)接任新一屆主席。他在接受傳媒訪問時,提出要推動特區政府修訂香港國安法,引起社會關注。港澳辦及中聯辦點名批評,斥夏博義挑戰國家主權和「一國兩制」底線。大律師公會日前發表聲明,表明夏博義言論屬個人意見,大律師公會堅定不移支持基本法所保障的「一國兩制」基本方針。筆者認為,夏博義言論並不能簡單地以個人意見淡化處理,大律師公會必須從事件中反省,從政治化的歧途,回歸專業團體應有的角色。社會上有意見認為,大律師公會也應該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一點值得政府研究。

 夏博義接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後,接受多家媒體訪問,提出要推動特區政府修改香港國安法,質疑國安法不少條文牴觸基本法,指國安法第14條及60條列明,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以及駐港國安公署人員行為不受特區管轄,情況非常危險及違反法治精神。

 夏博義的這些言論不能簡單地視為個人意見的表達,甚至也不是法律觀點的表達,而是政治性的挑釁。香港回歸祖國後,其憲制地位為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中央對香港具有全面的管治權,而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香港國安法第一條亦明確指出,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會議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而制定本法。因而,特區並沒有修改香港國安法的權力,亦不存在國安法與基本法相牴觸的問題。

 夏博義作為資深大律師,在接任大律師公會主席之後,公開提出要推動特區政府修改香港國安法,並不是在探討法律觀點,也不是簡單地個人意見表達。他公然提出這些言論,很明顯就是要利用大律師公會的社會影響力,誤導社會曲解基本法和國安法,歪曲香港的憲制地位。

 夏博義是英國人,原為英國公務員,1990年代初曾來港長住14年,2008年返回英國,近期又再次來港,並擔任大律師公會主席。作為一名英國人,嚮往香港的便利生活和繁榮社會,來港執業,如果能遵守香港法律,安分守己,也並無不可。香港是開放的國際大都市,歡迎世界各地的人才參與香港的建設。但是,如果公然挑戰憲法、基本法確定的香港憲制地位,要在香港推動具有特殊政治目的行動,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損害香港的整體利益,則不能容許。

 大律師公會有必要改革

 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稱夏博義的言論屬個人意見,表明他們已經意識到這些言論存有嚴重問題。如果這次事件能夠令大律師公會切實認識到問題的所在,並願意作出改革、糾正錯誤的話,未嘗不是一件好事。事實上,大律師公會近年來的表現備受爭議,在事關「一國兩制」、香港重大憲制性法律問題上,經常有政治化操作,引起許多社會上的有識之士的批評。

 大律師公會是香港特區的法律專業團體,本身應該是守法和維護法治的典範,而守法和維護法治最根本的要素,就是要尊重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香港憲制地位。作為法律專業團體,也不應該變得政治化,甚至淪為「反中亂港」的政治工具。依照香港的法律,大律師公會還具有「頒授專業資格」的公權力,對於香港的司法體系有一定影響力,而這一權力源自基本法第142條的規定。有論者據此提出,大律師公會也有必要依法進行宣誓或簽署聲明,示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種論點值得社會討論,也值得政府當局關注和研究。

[責任編輯: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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