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19日)在報章撰文指,有批評稱香港國安法違反普通法的「無罪推定」,是荒謬的說法,更完全沒有憑據。香港國安法就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加入嚴格的保釋門檻,並沒有否定「無罪假定」。
鄭若驊表示,自從香港國安法於去年6月30日生效以來,有效遏止了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暴力、顛覆、恐怖活動,令社會秩序得以恢復,市民亦重拾日常生活,整體來說,香港國安法讓香港由亂及治。但社會上仍然有個別媒體及人士對香港國安法發表一些偏頗或帶有誤導性的言論,鄭若驊指,必須作出澄清,讓大家正確理解香港國安法,以免社會大眾遭誤導及曲解終審法院的判辭。
鄭若驊稱,最近,有媒體斷章取義,只用一句說話概括香港國安法「乃中央為香港『親自立法』」,藉此批評終審法院以「缺乏司法管轄權」為理由,沒有審理一名被控人遭扣押「是否違反基本法賦予的人權」。客觀而言,終審法院在案件的判辭中已用了一定的篇幅解釋為何終審法院沒有權力覆核香港國安法任何條文是否違憲或無效,但遺憾地相關評論文章並沒有引述終審法院提出的理據。
鄭若驊指出,終審法院先重點說明訂立香港國安法並於香港實施的背景及香港國安法的重要條文,討論司法管轄權時,清楚指明香港國安法的制定是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並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中央政府對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基本法》條文及當中程序進行的立法行為,制定香港國安法成為特區法律,法庭指出,按照案例,有關的立法行為,是不可藉著指稱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或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為理由,而進行覆核。
至於有批評稱香港國安法違反普通法的「無罪推定」,這是荒謬的說法,更完全沒有憑據。香港國安法就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加入嚴格的保釋門檻,並沒有否定「無罪假定」。反之,判辭已清晰說明香港國安法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保障和尊重人權並堅持法治價值。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和第五條清楚規定根據香港法律所享有的人權和基本權利須予以尊重及保護,清楚列明「假定無罪」的原則及其他訴訟權利。
鄭若驊說,終審法院在評論保釋安排時,指出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提及被控人如獲批准保釋,將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風險,明確表示「繼續」不能解讀為暗示被控人未經審訊,已被視作有罪;「繼續」最好理解為「被控人被指稱干犯了一項或多項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罪行,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要求保證如被控人獲准保釋,他不會做出如此性質的行為」。
鄭若驊又指,終審法院亦指出根據本港法律,法庭批准保釋與否並不涉及舉證責任,因此雙方均沒有舉證責任。是否准予保釋的決定,屬「法庭運用其判斷或評估而作出的司法工作,而非舉證責任的應用」。就保釋本身的性質,有關是否准予保釋的規則,涉及就被控人未來行為的風險評估,而有關評估在保釋申請聆訊中是毋須嚴格證明的。
她批評,除個別媒體外,她也留意到有法律界人士對香港國安法存在一些錯誤的理解,例如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上月曾經舉辦一場研討會,期間談論到香港國安法時,有一位發言者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港人「與海外人士聯繫」會觸犯勾結罪。鄭若驊指,當她得悉這些錯誤的言論時,便立即撰寫文章正確地引述相關條文,並通知與會者的所屬機構,希望他們能夠客觀地理解香港國安法。
鄭若驊强调,香港國安法旨在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並秉持法治的原則。對於有人依然對香港國安法存在誤解,她希望大家應該先細心閱讀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了解法庭的判辭或參考律政司的重要判決摘要,正確理解相關法律後,才發表意見或適時向社會解說,共同承擔推動法治的責任。而特區政府亦會繼續透過不同渠道作出澄清,以釋除不必要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