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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並強:建議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進行立法修訂

2018-03-15
來源:香港商報網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五冶集團有限公司党委書記、董事長程並強。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梅超報道:“自物權法和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應有的保障,拆遷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日漸減少。”3月1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四川代表團在駐地舉行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討論間隙,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五冶集團有限公司党委書記、董事長程並強如是說。

  “但近年來,‘最牛釘子戶事件’屢見報端,有的釘子戶堅持長達十幾年,不僅增大了國家征收成本,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公共利益,而且同權不同補還會带來新的社會矛盾。”程並強代表話鋒一轉,他說,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對于改善人居環境、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推進新型城鎮化、確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作用。當前,為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求,需要進一步加快發展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直接影響着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推進速度和質量。為了更有效地兼顧公共利益保障與私有物權保護,建議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進行立法修訂。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存在哪些主要問題呢?”針對記者提問,程並強代表告訴記者,一是法律權威性不足。公共利益的“社會共享性”決定了應由代表全體人民意志的立法機關來明確公共利益的基本內涵和外延;我國立法法同時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只能制定法律。盡管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但條例實施已經超過七年,具備了制定法律的條件,通過法律約束,能夠進一步增強“行政征收”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二是“公共利益需要”缺少執行細則。條例第八條對“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羅列了六種情形,但對六種情形的概括較為原則和寬泛,且對“確需征收”的具體條件授權市、縣級人民政府來決定,導致各地對“確需征收”的執行標准不一。

  三是補償標准不統一。條例規定了先補後搬、協議補償與決定補償並存、可額外補助與獎勵等補償原則,並授權縣級房屋征收部門制定征收補償方案,雖兼顧了社會穩定和民生保障,但也導致不同地方、不同被征房產的補償形式、標准不統一。有的征收主體以居住人數和最低住房面積為補償標准,有的征收主體為避免輿情和擔責,以對少數人超額補償來實現征收。這些行為使得征收補償脫離了被征收房產的價值本身,而同權不同價也助長了一些被征收主體漫天要價、阻礙征收的社會不良風氣。

  四是司法征收流程不完善。各地司法機關在適用條例第二十八條強制執行的規定時,標准不統一、流程不相同,甚至有人民法院委托政府部門執行的,有些地方按照條例和地方規定完成征收工作最少需要二、三年時間。過快的房價上漲造成被征收人巨大的心理落差,也極大地增加了征收成本,對維護被征收人的利益和保持政府“公信力”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對此,程並強代表建議:一是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定法律,國務院可以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授權范圍內制定實施細則,最大限度統一各地“行政征收”的范圍和尺度。

  二是公共利益保障應有所區分。為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實施征收的,可以在對被征收人實施臨時安置的前提下,先征後補,補償標准嚴格執行市場等價補償原則,任何情況下不得額外補償戓降低補償標准;為一般公共利益需要而實施征收的,應以被征收人同意為前提,按與被征收人協商一致的賠償標准進行賠償,涉及共同權利人的,采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三是借鑒和推廣上海等地區優化司法征收流程的經驗和做法,通過修訂法律或出台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司法征收流程,統一全國標准,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權益,推動公益項目順利實施。

[責任編輯:吳梓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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