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河南省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開幕,河南省政協港澳委員匯聚河南鄭州,積極建言獻策,凝心聚力,助力現代化河南建設。河南省政協委員、海問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合伙人劉洋建議,推進商事調解服務,營造河南自貿區一流營商環境。
「201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北京聯合召開全國調解工作會議,明確指出新時期要加強商事調解特別是涉外商事調解工作,服務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海南自貿港和各地自貿區等建設。會議還強調要推進商事調解組織建設,培育發展國際化、專業化、高質量的商事調解員隊伍。」
劉洋介紹,商事調解是中國特色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具有深厚的歷史發展根源。商事調解主要解決商事關係中產生的糾紛,要求調解員具備商事專業知識和技能,調解組織應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調解程序必須注重效率目標。其主要特點是通過中立的第三方協助調解解決市場經濟中各種商事糾紛。
2020年6月,鄭州市中院、鄭州市司法局和河南貿促會等多家機構聯合印發了《關於建立鄭州市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中心訴調對接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統籌推進民商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制度和機制建設。2022年8月,河南自貿區鄭州片區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調解中心在河南自貿區鄭州片區人民法院正式揭牌成立,河南省貿促會調解中心亦與法院簽署了《關於開展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糾紛訴調對接工作合作框架》,希望以此優化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為中外當事人提供公證、高效、快捷的司法服務,加快打造河南自貿區鄭州片區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貿易環境。
劉洋表示,發展商事調解面臨一些困境和問題:商事爭議解決需求增長,隨着河南對外經濟交流的增加,商事糾紛的數量和類型都在不斷增加。特別是在共建"一帶一路"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後,貿易、投資、金融等領域的合作進一步加深,跨境商事爭議也難以避免。因此,發展商事調解的需求變得更加迫切。
商事調解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由於商事調解組織設立標準不一,促進發展管理的部門未形成合力,導致商事調解組織的質量良莠不齊,出現了一些野蠻生長的問題。這意味着商事調解服務的質量參差不齊,需要改進和完善理念思路、方法手段、體制機制等方面。
商事調解機構結構問題,河南省的調解機構主要以人民調解組織為主,商事調解的比例相對較低。特別是在處理跨境糾紛方面,商事調解能力還不足。這意味着商事調解機構需要在組織結構上進行調整和優化,加強商事調解的能力和專業性。
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商事調解目前還處於起步階段,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在程序規範、案源拓展、服務收費等方面存在問題和困難。此外,商事調解的成功率也有待提高。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商事調解的程序和規範,提高商事調解的效率和可行性。
商事調解組織基礎薄弱,與國際調解組織相比,河南的商事調解組織基礎相對較薄弱。在專業調解員資格、調解機構資質、調解協議互認等方面存在困難。為了與市場化、專業化程度較高的國際調解組織相匹配,需要加強商事調解組織的建設,提高其專業水平和能力。
基於發展商事調解面臨一些困境和問題,劉洋建議:
一、積極完善商事調解工作格局,突出立法保障,規範發展商事調解服務。
制定《促進商事調解若干規定》,組織相關自貿區片區制定相關規定,為發展商事調解提供法律依據。該規定可以包括吸引國內外有影響力的商事調解組織集聚發展、支持調解員個人參與國際商事調解、暢通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銜接渠道等方面的創新探索和立法保障。
推動河南自貿區促進調解倡議,河南自貿區可以推動出台自貿區促進調解倡議,鼓勵在相關自貿區片區依法開展國際商事調解。明確商事調解協議經公證獲司法確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以促進商事調解的更廣泛認可與使用。
規範調解機構設立條件,制定河南商事調解機構設立條件,重點培育涉及金融領域的涉外商事調解組織。
完善商事調解員資格認定,建立並完善商事調解員資格認定標準、培訓認證、行為準則、持續專業發展等一系列制度,建立與國際規則銜接的商事調解員職業准入制度和統一的行為管理規範,實現商事調解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發展。
二、堅持服管並重,良性發展商事調解服務。
加強與法院、仲裁機構的銜接聯動。引導市場主體首選商事調解解決糾紛,建立良好的合作機制,確保商事調解與法院、仲裁機構的銜接協調,為當事人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選擇。
加強與市場監管、工商聯、總工會和各商協會的合作,開展商會調解培育工作,引導企業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商事糾紛。加強與相關部門和組織的合作,共同推動商事調解的發展和應用。
提升商業調解組織和調解行業的自律管理水平,加強調解員的培訓,包括法律政策、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採取網絡授課、模擬調解等多種形式,提高調解員解決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記者 王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