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男子因違反《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規例》),今日(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5000及1萬元。
首宗個案涉及一名79歲男子,他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14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2020年7月7日離開其檢疫地點,並於深圳灣出入境管制站被入境事務處職員截獲。他被控兩項違反《規例》第8(1)、8(4)及8(5)條,今日就兩項罪行共被判罰款五千元。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名27歲男子,他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14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2021年5月13日離開其檢疫地點。他被控違反《規例》第8(1)及8(5)條,今日被判罰款一萬元。
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衛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嚴正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
發言人指出,截至今日,共有179人已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14個星期或罰款最高15000元不等。發言人重申,衛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嚴肅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