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濟南槐蔭公安 :9月6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按照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依法對王某文終止偵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