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湖南省紀委監委24日通報,日前,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株洲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顧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顧峰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銷毀、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非婚生育一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顧峰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三觀扭曲,法紀意識淡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顧峰開除黨籍處分;由湖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顧峰簡歷
顧峰,男,漢族,1966年3月出生,湖南常德人,1988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9年9月至2004年11月,任株洲市市政建設總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2004年11月至2005年10月,任株洲市建設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2005年10月至2008年2月,任株洲市自來水公司黨委書記、經理;
2008年2月至2010年12月,任株洲市國土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0年12月至2012年1月,任株洲雲龍示範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荷塘區委副書記;
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任株洲高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天元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
2013年7月至2016年8月,任荷塘區委書記;
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任株洲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2017年1月至2021年7月,任株洲市人民政府副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