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29日三讀通過《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有關《條例草案》旨在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行為,禁止「起底」行為,並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亦賦權私隱專員強制將「起底」內容移除。
修例訂明,「起底」罪行分為兩級制。第一級起訴程序屬簡易程序,入罪門檻為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個人資料,及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家人受指明傷害,最高刑罰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第二級屬公訴程序,入罪門檻增加對當事人或家人構成了指明傷害,最高可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另外,私隱專員將有權就「起底」作刑事調查及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起底」內容。而新修訂條文將有域外管轄權,身處香港的個人在香港設有營業點的網絡服務供應商或境外服務提供者都會受規管。只要有能力移除「起底」內容,私隱專員可向當事人發出停止披露通知。
立法會工程界議員、經民聯主席盧偉國認為,除了立法規管「起底」行為,政府亦應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宣揚反「起底」信息,並提醒社交媒體勿淪為「起底」的平台。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亦指,私穩公署亦需加強網上巡查及宣傳教育,協助網上社交平台及討論區的營運商認識新法例,避免平台被濫用作為侵犯個人資料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