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分4批安排區議員進行宣誓,第三批區議員宣誓儀式於10月4日在北角社區會堂舉行。
政府今日(8日)發文指,監誓人已於10月4日確定當天宣誓的新界東4個區議會50名區議員中,有34名區議員的宣誓有效。鑑於監誓人對其餘16名區議員所作宣誓的有效性存有疑問,監誓人已於4日致函有關區議員,要求其提供額外資料。
宣誓無效的16名區議員包括:大埔區議會陳振哲、陳蔚嘉、蘇達良;西貢區議會李賢浩、李嘉睿、柯耀林、王卓雅;沙田區議會李志宏、石威廉、黎梓恩、盧德明、黃浩鋒、吳錦雄、吳定霖、黃學禮、鄭則文。
政府表示,宣誓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若作出虛假宣誓或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21條訂明,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有關法例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解釋》),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該《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該《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