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青年前年11月「大三罷」示威期間在屯門被制服,身上被搜出雷射筆,二人早前被裁定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27歲售貨員及20歲男生分別被判囚5個月及入更生中心。其中男生不服定罪上訴,今日(11日)於高等法院被駁回。
法官張慧玲指,雖然被告是在距離示威現場4分鐘的路程被捕,但他在當時當地管有雷射筆,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擬以此作攻擊性武器傷害他人,故「展望未來的管有意圖」的元素並不適用。
控方的案情指,案發當日約10時20分,30名示威者在杯渡路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集結,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以雷射筆照射,約20人在屯門鄉事會路近仁政街一帶叫囂及築路障,未幾警方帶隊掃蕩。被告被制服並被搜出一支雷射筆。原審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約10名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士跑入青賢街,被告被發現躲在汽車之間,與控罪的地點距離150至200米,亦帶同勞工手套、口罩、生理鹽水等物品,必然打算參與示威。
上訴方援引案例,爭議控罪所列的時間及地點針對被告在該時該地的管有意圖,而集結在此前已發生,因此不能用作定罪基礎,極其量只能用於推論被告打算參與之後的示威。張官裁決時指,案發當時香港有嚴重擾亂秩序的行為,被告即時處於逃跑期間,但不代表示威活動已完全結束,明顯擬以雷射筆作攻擊性武器,有傷害他人的意圖。
20歲男生甄振嵐被控在前年11月11日,在屯門青賢街1個露天停車場,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