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環境衛生署在25和31日巡查二陂坊一帶的雜貨店,署方人員在行動期間發現5間雜貨店未有牌照售賣肉類及家禽,涉嫌違反《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已向有關雜貨店負責人展開檢控程序以及銷毀於該5間處所檢獲的約210公斤沒有有效衞生證明書肉類及家禽。
《食物業規例》提到除非獲得食環署署長批出的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經營新鮮糧食店,而任何人無牌經營食物業或未獲批准售賣限制出售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食環署發言人措署方會作定期巡查和處理接獲的投訴,以打擊非法銷售來歷不明肉類及家禽情況、保障食物安全與公眾健康;食環署假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會即時作出調查及採取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