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聯社報道,全國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已於近日出台。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由市縣級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工程造價合同等因素確定,當監管賬戶內資金達到監管額度后,超出額度的資金可由房企提取使用。辦法有利於厘清各地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責任,增強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的靈活性,可對此前部分地方預售資金監管過嚴的做法起到糾偏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