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晚,上交所和深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規範兩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跨境轉換和信息披露等行為。
兩交易所發布的通知均指出,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首次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符合《證券法》《存托憑證管理辦法》規定的中國存托憑證公開發行條件,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根據發行申請日前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滿3年及中國證監會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境外基礎股票上市地(以下簡稱境外上市地)市場分層情況約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條件;申請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根據基礎股票最近收盤價及上市申請日前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或兩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同時兩交易所強調,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中國存托憑證的上市條件進行調整。
通知還稱,個人投資者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不存在嚴重的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境內法律、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參與證券交易的情形。此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應當符合境內法律及上交所和深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通知均指出,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投資者應當符合本所規定的適當性管理要求,個人投資者還應當通過會員組織的中國存托憑證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
此外,兩交易所還稱,對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