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今日(30日)表示,《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條例》)明日(5月1日)刊憲生效。《條例》下3個月的「保護期」會由明日開始,至本年7月31日結束。
根據《條例》,在「保護期」開始時(倘若租賃是在「保護期」內開始生效,則是在租賃生效當日),任何處所完全或主要用作指明處所,而有關租戶在2022年1月1日至「保護期」完結為止的期間內未有遵照有關租賃繳付租金,有關業主在「保護期」內不得向有關租戶採取某些追討欠租行動;在「保護期」開始前已採取的行動如尚未了結,亦須擱置。
港府發言人表示,《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為因新冠疫情而陷入困難的商業租戶提供短暫的緩衝期,讓他們不至於因無力即時交租被業主以法律等手段追討欠租而導致結業,並提供空間及機會讓業主和租戶商討重構租金安排。
《條例》禁止業主採取的追討欠租行動包括:終止租賃、中止提供公用設施服務、從業主持有的按金中扣除租金、行使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針對有關租戶在法院提出訴訟,以及針對有關租戶提出破產呈請或清盤呈請等。
《條例》暫緩追討欠租安排所涵蓋的指明處所類型,包括大部分《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的表列處所(郵輪及超級市場除外)、食物業及餐飲業務處所、零售店舖(不包括超級市場)、與教育有關的處所,以及用作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職業介紹所業務和洗衣業等的處所等。
為了協助受到暫緩追討欠租安排影響而未能償還有抵押貸款的業主借款人,《條例》亦訂明如業主借款人能確立租戶未能繳付租金和暫緩追討欠租安排的實施,是令業主出現還款違約的唯一或重要原因,貸款人不得在受影響期內向未能償還有抵押貸款的業主借款人採取某些追討行動;在受影響期開始前採取的行動如尚未了結,則須擱置。
業主或貸款人如向其租戶或業主借款人作出《條例》禁止的行動,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罰款額相等於該業主或貸款人聲稱逾期未付的租金或還款違約款額的兩倍,而無論如何不少於5萬元,除非法庭認為判處較低罰款屬公平和公正。
如有涉嫌違反《條例》的情況,租戶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作出投訴,而業主借款人則可向香港金融管理局(如貸款人為銀行)或公司註冊處(如貸款人為放債人牌照持有人)作出投訴。有關部門會作出處理,並因應情況將個案轉介律政司考慮提出檢控。另外,如涉及民事訴訟,有關的租戶或業主借款人可向法院說明有關情況,讓法院就相關民事訴訟作出適當安排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