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員及零散工工會表示勞工法例對散工沒有明確定義,是以「連續性契約」為勞工權益保障的準則,即連續4個星期為同1僱主工作、每星期工作超過18小時;會方更發現各行各業都會運用不同手法中斷「連續性契約」—每星期工作17.5小時或連續工作3星期後就有1星期不足18小時,甚或每幾個月就暫定編排工作予工友,待下個月才重新編排工作。
此外,推廣員在疫情衝擊下不獲編排推廣工作或每月幾天的零散工作,他們只能努力找尋散工工作,導致申請不到臨時失業援助金。
據了解政府推出的保就業計劃的資助款項是要透過僱主支付給員工,而推廣員是散工、很多公司沒有為散工開設強積金戶口或以假自僱名義聘用;百貨店在保就業政策下不會為他們申請,即使公司申請了保就業援助也不等於支付零散的推廣員,故零散推廣員被豁出抗疫基金支援網。
推廣員及零散工工會還提到推廣員因工作所需經常走遍各區但收入不穩、加上工時減少,故工友不能申請在職家庭津貼、部分炒散工友則不能申請臨時失業援助金。
工會最後促請政府放寬在職家庭津貼申請和工時要求、恒常化失業援助金申請,放寬讓開工不足工友申請以及盡快重啟勞工法例修訂,以保障零散工日常的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