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新規管制度將於今年9月1日起全面實施。港府今日(6日)在憲報刊登7項為全面實施新規管制度而制訂的附屬法例,並將於5月11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7項附屬法例包括:《2022年〈旅遊業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旅遊業(旅監局徵費——外遊費百分比)公告》,《旅遊業(賠償基金徵費——外遊費百分比)公告》,《旅遊業(收取徵費、繳付徵費及記錄徵費)規例》,《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款額)規例》,《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申領程序)規例》,以及《旅遊業(一般)規例》。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表示,法定監管機構旅遊業監管局(旅監局)自2020年1月成立以來,一直積極推展全面實施旅遊業新規管制度的籌備工作,並於今年2月至4月就附屬法例等細則進行行業諮詢。總括而言,業界普遍期望旅遊業早日平穩過渡至新規管制度。
7項附屬法例當中,《2022年〈旅遊業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公告》)指明2022年7月4日為《條例》中與過渡安排相關條文的實施日期,而2022年9月1日則為餘下尚未生效條文的實施日期。根據《公告》,旅監局可於7月4日起與旅遊事務署轄下的旅行代理商註冊處、香港旅遊業議會和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開始交接工作,並於9月1日接管發牌、行業規管、管理旅遊業賠償基金和向旅行代理商徵費等法定職能。在新規管制度全面實施前,現有旅遊業的規管制度繼續運作。
其餘6項附屬法例是關於各項實施新規管制度的細則,包括指明持牌旅行代理商向旅監局及旅遊業賠償基金繳付的徵費,分別維持為每筆外遊費的0.15%和0%;訂明在新規管制度下沿用現行的電子印花徵費系統收取、繳付和記錄徵費;訂明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的款額及程序等具體安排;以及訂明對持牌旅行代理商等施加的牌照條件和一般規定等事宜。
發言人表示,隨着《條例》相關條文及上述附屬法例的實施,旅遊業新規管制度將全面落實。政府期望新制度能進一步提升旅遊業的專業水平,以及推動業界長遠健康發展。(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