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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選舉中作非法行為4罪 戴耀廷被判囚10個月

認選舉中作非法行為4罪 戴耀廷被判囚10個月

責任編輯:鄭嬋娟 2022-05-24 15:45:30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涉嫌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在報章刊登6份選舉廣告,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戴耀廷早前已承認4罪,案件於24日在香港區域法院宣判,戴耀廷被判入獄10個月。法官郭啟安判刑時稱,本案案情嚴重,牽涉逾20名候選人共逾20萬元選舉開支。有關做法令選舉開支無從稽考,削弱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監管,影響選舉公平公正。

    戴耀廷(57歲),早前承認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

    登廣告招致選舉開支非法行為

    案情指,被告戴耀廷當年提出所謂「雷動計劃」,招募選民根據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同年,他還通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在兩家報紙分別刊登了共6個廣告,宣傳有關投票計劃,涉及費用共253540港元。6項廣告費用由此計劃衍生,屬選舉開支。葉劍青及石守正同為雞蛋同盟的董事及該公司銀行賬戶的授權簽署人。在計劃下獲宣傳的候選人,均沒有在其選舉申報書中載入或列出上述選舉開支。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並非該選舉的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指稱有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於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

    法官郭啟安表示,案件以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戴耀廷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考慮其他原因再扣減兩個月刑期,每項控罪刑期為10個月同期執行。

    葉劍青及石守正的代表律師早前作出陳述,要求以頒布簽保令方式處理其案件,獲律政司同意。二人於4月25日在庭上承認本案案情摘要後,獲法官頒布簽保令,以40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圖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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