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因分別違反《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及《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今日(2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刑。
首宗個案涉及一名51歲女子,她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她必須在一個住宅單位接受強制檢疫7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她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2021年10月6日離開其檢疫地點。她被控違反第599C章第8(1)及8(5)條,今日被判處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名76歲男子,他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酒店接受強制檢疫14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2021年10月4日將數件入境時攜帶的物品交給其他人士。他被控違反第599E章第8(4)及8(5)條,今日被判罰款8000元。
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嚴正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截至今日,共有236人已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14個星期或罰款最高15000元不等。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嚴肅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