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文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日前發布所謂「人權」報告,以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由要求特區政府廢除《香港國安法》並釋放因國安法被捕人士,同時停止相關執法行動云云。對於這份帶有明顯政治偏見的報告,特區政府隨即發表聲明批評有關指控「毫無根據」,亦沒有「考慮該法訂立前社會暴力動亂的背景,以及《香港國安法》的實際操作和成效」。港澳辦則批評有關報告存在諸多謬誤,強調《香港國安法》保障居民權利自由。中聯辦亦指有關報告罔顧事實,促請其摒棄傲慢偏見作公正判斷。
這份所謂「人權」報告的最大問題有三:一是粗暴干預他國內政。維護國家安全是每一個主權國家的權力,不容外國置喙,委員會沒有權對《香港國安法》說三道四,橫加干預。二是罔顧事實,顛倒是非。完全沒有考慮到「黑暴」對香港穩定和發展的破壞,市民的人權在暴亂之下完全得不到保障,國安法不但沒有損害人權,更是保障市民人權的必要之舉。三是雙重標準,一葉障目。西方國家同樣有訂立國家安全法例,而且條例遠較香港嚴苛,執法之嚴厲更較超香港,特別是美國,但所謂「人權報告」對於西方的人權完全沒有批評,更沒有要求西方國家廢除國家安全法例,停止一切執法行動,相反卻對香港吹毛求疵,明顯是政治掛帥,凸顯其政治偏頗與雙重標準。
從法理上講,《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適用於香港,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的權力機關,香港作為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有關的法律具有毋可置疑的法律效力。而且,國家安全是每個國家的內政,各國政府都有權根據自身的情況制訂相關法例,美國有美國的國安法,英國有英國的國安法,歐盟有歐盟的國安法,外國並沒有權去質疑以至否定他國的法例。這份報告本身就是粗暴他國內政,違背了國際法的原則。
止暴制亂 保障人權
報告指《香港國安法》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國安法》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不是香港獨有,大多數國家都有制訂有關法律。《香港國安法》在制訂時已經充分考慮了公約的內容,法律條文受到公開監察和審視,與外國比較更不嚴苛,請問何來違反公約?而且,《香港國安法》的出台,正是源於持續多時的「黑色暴亂」,嚴重損害社會秩序,破壞法治,剝奪市民的人權,市民的人身安全以及商舖正常經營的權利都得不到保障,《香港國安法》正是為了推動社會恢復秩序,保障廣大市民人權而來,何來損害人權?難道香港法律要保障的不是市民權利而是暴徒人權?報告內容之荒謬可見一斑。
美英國安法規限更多
每個主權國家都有為其國家安全利益進行立法的固有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明確規定,任何權利都必須考慮到國家安全的需要,為什麼報告沒有指出有關內容?報告對《香港國安法》作出大量無理攻擊,但對於歐美卻是輕輕放過,對於美國的反恐法案,對於英國早前提出的《國家安全法案》,提出涵蓋範圍極廣的新罪行及多項限制公民權利的措施,這份報告都沒有作出批評,反而對於《香港國安法》上綱上線,這不是政治偏見是什麼?
美國官員可以根據《愛國者法》,監聽和錄音電話對話、查看電子郵件和電子設備儲存的資料,而且不只是本國公民,只要美國政府有懷疑,外國人也是「同等待遇」。在執法上,美英等國家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範疇,從來都是霹靂手段,對於揭露華府不堪面目的斯諾登全球追殺,正是最明顯例子。比較而言,香港在國安法上的執行克制而守法,每個個案都有確鑿的證據才行動,更沒有如美國般設立關塔那摩監獄大行私刑,這樣的執法竟然被指責,要求停止,這份報告有何公道可言?
《香港國安法》由制定到執行,都嚴格按照法治原則進行,並沒有可質疑之處,這份報告的指控根本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不但罔顧事實,更是內容荒謬,邏輯顛三倒四,這樣的報告無疑是對人權的最大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