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容許其持有的「力高顧問」公司租用壹傳媒在將軍澳工業邨地段,違反租契,被控2項欺詐罪。經審訊後,法官陳廣池今日(25日)下午於區域法院裁定黎智英2項欺詐罪成。
陳官裁決時指,為免承租人濫用土地獲利,故科技園設立較大限制。案中蘋果大樓有指定用途,承租人申請租用土地前須提交提案計劃書,其後要簽署聲明及承諾書,屬於特殊合約,有特殊限制。在科技園特殊租約框架下,令承租人享有低地租及長租期優惠,承租人因此要承擔更嚴格的租約規定。而科技園做法已有彈性,容許承租人為其他附屬公司等申請牌照佔用地方。
對於辯方曾稱黎智英因公務繁忙而忘記力高的存在或相關申請牌照事宜,陳官反駁指,以黎智英的生意頭腦及精明手法,駕馭規模不少工商業集團,管控很多公司,不代表當有事發生時便可以抽身而退,抹煞責任。
陳官認為,力高十多年來有向承租的蘋果印刷公司繳交租金,由始至終黎智英是壹傳媒集團公司和力高的主事人。根據其股權分配和業務,力高實為其私人公司,力高業務一直為顧問及管理服務,從未提及出版刊印報章雜誌用途,雖然曾涉及壹傳媒動畫工作、持有蘋果印刷股份、安排蘋果印刷財務調動,但不能抹煞其公司提供顧問及管理服務本質。
陳官又指,黎智英是力高及壹傳媒集團的主事人及決策者,且亦有租務文件及申請牌照文件簽署,不會不知道租務要求,況且承租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先後曾替27間公司申請牌照,但當中並不包括力高。陳官表示「絕不相信」黎智英是忘記力高的存在,而是認為力高不符合資格才不申請牌照。
對於辯方稱力高佔用面積少,對大樓實際用途不構成影響的說法,陳官認為是混淆概念,指不論力高佔用多少地方,承租人有責任為其申領牌照,之所以要簽署聲明和承諾書原因亦在於此,否則等同將大樓變作劏房,不相信科技園公司會認為少部分處所被用作其他用途屬無傷大雅。
被告74歲黎智英和59歲黃偉強,分別被控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和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間,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劃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64歲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早前獲豁免起訴,以特赦證人身份出庭作證,押後至本周四(27日)再訊,待黎、黃案件裁決後再作處理。(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