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27日就4年前台鐵普悠瑪列車翻覆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結果,涉案司機獲刑4年6個月,可上訴。
綜合中央社、聯合新聞網、中時新聞網等台灣媒體報道,台鐵普悠瑪列車2018年10月21日行經宜蘭時翻覆,造成18人死、200多人受傷。一審認為司機關閉自動防護系統(ATP)且超速駕駛是事故主因,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6個月;同案被起訴的台鐵兩位負責人被判無罪。
司機不滿一審判決而上訴,檢方則認為一審量刑過輕,且3名被告都有責任,也提起上訴。
今年2月,台灣高等法院執行準備程序時,司機表示「刑事訴訟應發現真實」。他表示,發現列車故障時,已告知調度員並減速,非貿然關閉ATP。且自己未接受系統培訓、未經考核。
司機辯護律師表示,台鐵136輛傾斜式電聯車採購案爭議不斷,普悠瑪採用的空氣彈簧傾斜系統、ATP不適合多急彎的行駛路線;事故調查報告也提到,台鐵沒有完善的培訓課程,這些都是事故原因。該司機的工作不包含維修車輛、排除故障等,其要求更換車輛卻遭拒,已盡提醒義務。
事故遇難者家屬表示,記錄影像顯示該名司機並不常開普悠瑪列車。事發當天,一眾人員都無法應變,司機感覺沒人協助。
台灣高院方面認為,司機超速行駛,且關閉ATP後就沒再重啟,造成事故的因果關係明確。即使台鐵採購或訓練不足,民眾仍期待司機能兼顧安全重任,故應盡相關義務。
台灣高院認為一審量刑無不當,駁回上訴。(中央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