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持擔保書的越南籍非法勞工,於11月1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10月17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銅鑼灣一間食肆內拘捕1名越南籍男子,年齡為31歲。被捕時,他正在從事雜務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他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1名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此外,入境處調查人員於11月16日進行的「突破行動」中,在沙田一棟住宅大廈中拘捕一名越南籍女子,年齡為62歲。被捕時,她正在從事清潔工作。截查時,該女子試圖逃跑及作出反抗,但迅即被制服。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她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亦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1名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被捕的非法勞工於11月1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同時,該名越南籍女子亦被控一項襲擊、抗拒或阻撓為執行職責而行事的入境事務隊成員。他們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監禁15個月及15個月1星期。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如對為執行職責而行事的事務隊成員予以襲擊、抗拒或阻撓,或協助或煽動他人對該等事務隊成員予襲擊、抗拒或阻撓,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即2000元)及監禁6個月。」
入境處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