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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總署:業主因處所被用作無牌賓館 被判罰款兩萬元

民政事務總署:業主因處所被用作無牌賓館 被判罰款兩萬元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2-11-24 16:56:10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業主因處所被用作無牌旅館而觸犯《旅館業條例》,昨日(2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0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透過互聯網網頁搜尋無牌酒店及賓館的資訊時,發現懷疑有人於佐敦兩個處所經營無牌賓館。牌照處人員喬裝客人,經網上平台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兩個處所的房間。兩個處所透過提供密碼讓住客自行入住,處所內並沒有任何負責人。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兩個處所在入住當日均未獲簽發有效的賓館牌照。牌照處引用《旅館業條例》第5A(1)條,向處所的業主提出檢控。

 《旅館業條例》第5A(1)條訂明,任何屬酒店或賓館的處所如沒有有效牌照,該處所的每名擁有人及租客即屬犯罪。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酒店或賓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有關單位的擁有人,除非能提出法定免責辯護,否則同屬犯罪。最高可被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3年;亦可針對涉及重犯罪行的處所發出為期6個月的封閉令。

 持牌酒店及賓館的名單已上載於牌照處網頁(www.hadla.gov.hk)和「香港持牌旅館」流動手機應用程式,供市民查閱。市民如發現懷疑無牌經營的酒店或賓館,請即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於牌照處網頁下載表格,填妥後傳真至2504 5805,或透過流動手機應用程式,向牌照處舉報。

責任編輯:朱劍明 民政事務總署:業主因處所被用作無牌賓館 被判罰款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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