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評論員 蘇信
臭名昭著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出招,竟欲申聘外國律師助其打國安官司,此舉當然被控方反對。此事在法庭幾經訴訟,引起各界關注和議論。但只要細看案件本身,黎被起訴的是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已知不是一般的聘用律師問題,而是關係到維護國安法的權威和執行。問題的關鍵在於要全面深刻和準確地理解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目的,須站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貫徹法律精神,明乎此,就不難作出正確判斷,而相關爭議也就迎刃而解了。
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等案件,將於12月1日開審。法庭10月批准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律政司早前就此進行上訴,21日上訴庭頒發判詞拒絕律政司申請往終院上訴。律政司於22日正式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終院25日開庭處理,今日會作出裁決。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外國律師可以在涉勾結外國勢力案中為黎作辯護,不僅存在嚴重的利益、角色衝突,更可能令外部勢力藉此干預香港司法,令香港國安法的落實走樣、變形,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風險,這正是須注意的。香港國安法第63條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黎案涉及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的證據,尤其是英美兩國。容許聘用英國律師處理國安案,顯然身份角色存在衝突,亦有潛在勾連和洩密的很大風險,若是打開缺口,後患無窮。而且,香港國安法以中文立法,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參與律師應精通中文,熟悉此法,包括其獨特性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基本法等。不諳中文,沒有香港國安法及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專業知識或訟辯經驗的外國律師,明顯不適合參與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對審理沒有幫助。
更重要的是,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在「總則」的第一條寫得清清楚楚:「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國安法實施就是為了保護香港的公眾利益,國家安全就是最大的公眾利益,這個立法本意和初心絕不能忘記,任何可能損害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的漏洞,都須及時堵塞,維護法律尊嚴。
律政司依法辦事,據理力爭,體現了真正的法治精神和專業堅守,展現了維護國安法權威和法律界尊嚴的決心和勇氣。須知,國安法並非普通的香港法律,國安法第62條已清楚表明,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因此,絕不能簡單地運用普通法的程序、思維習慣去理解或執行國安法,而要把國家安全放在首位,準確落實好國安法立法原意,消除在處理黎智英涉違國安法案時可能引致的國安風險,以彰顯司法公義,維護國家安全,維持香港社會長治久安和保障市民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