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已按香港國安法規定向中央提交報告,並就黎智英案的處理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條文,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律政司已經押後黎案的審理以待釋法結果,這是最符合香港整體法治利益的。對於提請釋法的決定,從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駐港國安公署,到本港社會各界人士和眾多團體,連日都表態支持。確實,維護國家安全事關重大,絕對不能含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文作出最為權威的解釋,有助特區全面準確落實香港國安法,也必將有助「一國兩制」在港實踐行穩致遠。
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這充分反映香港國安法具有無可置疑的權威性、凌駕性。正是基於對國安法凌駕性的認知,誠如港澳辦所指出,一些法官簡單套用審理一般案件的原則、程序和習慣以及所謂「國際標準」來約束香港國安法的適用和執行,是未能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憲制地位。為了確保黎智英案得到依法公正審理和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不出偏差,避免國家安全出現「一孔破窗」,李家超適時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無疑是及時且恰當的。
事實上,特區政府在處理黎智英案時,一直胸懷國安大局,堅守法治精神和專業要求,全力維護國安法的權威和尊嚴,可謂盡心盡力。律政司向終審法院上訴時就曾質疑,黎智英外聘的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根本沒有香港國安法和本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專業知識或訟辯經驗,無法為案件作出重大貢獻,惟申請無奈遭到終審法院駁回。眾所周知,黎智英長期「反中亂港」,怙惡不悛,其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更是性質嚴重,因此黎案的審理過程和結果,都備受關注,肯定亦影響深遠。為了防範和化解各種威脅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特區政府在黎案正式開審前,特首一方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一方面由律政司申請押後開審,體現了作為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使命擔當,這既是有利維護國家安全,也符合香港整體利益。
誠如不少法律界人士所指,香港國安法是比較新的法律,大家對其認識必定需要一段較長時間,過程中肯定有許多討論,這些都是正常的。就爭議之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作出不可撼動的權威解釋,一錘定音,不單不會像某些人所妄稱的會損害香港司法獨立,反可激濁揚清,有助完善香港法治體系。情況有如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五度對《基本法》進行解釋,令香港法治體系更加健全。
中共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要求,而香港國安法作為特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法律利器,必須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的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應情況,對其條文適時作出權威解釋,是落實好國安法的題中應有之義,亦是完善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應有之義。(香港商報評論員 林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