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龔永德今日(29日)表示,《香港國安法》(國安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而制定的法律。國安法要保護的對象不僅是香港,而是整個國家。因此,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列明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國安法的第三條和第六條分別指出香港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在香港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遵守國安法,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
龔永德提到,涉及國安法案件的被告可否聘用不懂中文的外國律師作辯護律師一事,請問一句:其他外國國家會否容許一位不懂該國語言的中國律師為該國的國安法案件做辯護律師?全球可有先例?香港一定不能開這個全球先例,因爲我們不能阻止辯護律師於審訊中採用不合理、不合法的觀點為被告人辯護;又不能阻止傳媒把有關觀點在媒體上廣泛報道。換句話説,香港的完善法治制度有可能因錯誤解釋而被抹黑。
龔永德表示,香港市民一向奉公守法,既然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已把有關法律的解釋權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讓人大常委會去解釋法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