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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改公司章程限制「惡意收購」 麥趣爾收深交所關注函

擬修改公司章程限制「惡意收購」 麥趣爾收深交所關注函

責任編輯:羅維維 2023-02-01 15:04:34 來源:香港商報網

   1月31日,深交所向麥趣爾發出關注函,對公司擬修訂《公司章程》及《關於公司控股股東所持部分股份將被第一次司法拍賣的提示性公告》所披露相關內容表示關注。

 關注函截圖

 深交所要求公司詳細說明本次擬修訂《公司章程》的原因、背景以及公司是否已出現控制權爭奪的風險。

 深交所要求公司核實並說明擬修改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條對 「惡意收購」界定的法律依據,在公司章程中將相關情形界定為惡意收購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的規定,是否違反公平原則,是否存在不當限制股東依法收購及買賣公司股票權利的情形;並說明董事會有權認定是否屬於惡意收購的法律依據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關於上市公司董事會職權和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

 此外,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擬修改的《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條、第九十六、第一百零六條對董事的提名、任職資格、換屆要求提出更高限制的原因及法律依據,上述條款是否存在不當限制股東權利的情形,是否存在不合理地維護現任董事及高管的權利與管理者地位的情形,是否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擬修改的《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條新增「連續180日以上合法」的要求的法律依據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不當限制股東權利的情形;並說明擬修改的《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規定投資者股份變動達到2%即需報告的法律依據及合理性,是否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關注函還要求公司結合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股份質押、凍結、拍賣的相關情況,說明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權變更的風險,並論述擬修改的《公司章程》第十條規定「發生惡意收購……公司應當按照該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任職年限內稅前薪酬總額的十倍支付一次性補償金」的法律依據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的情形,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及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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