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持擔保書的印尼籍非法勞工昨日(2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2月21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深水埗一間餐廳內拘捕一名45歲印尼籍女子。被捕時,她正在從事雜務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她出示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一名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被捕的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下,接受僱傭工作。她承認控罪,被判監禁15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會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