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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討日」的真象

2014-05-06
来源:香港商報 李明生

  李明生

  「佔領中環」行動今日將舉行所謂的「全民商討日」(D-day 3),從15個「獲選」方案之中選出3個最多人支持的,再於6月中進行所謂的電子「公投」決定所要爭取的最終方案。

  要釐清的東西,實在太多。

  全民非全民

  第一,所謂的「全民商討日」,當中「全民」其實僅指簽署「佔中同意書」的參與者,為數只有兩三千人,也莫說屆時真正出席並投票的實際人數。論量,「全民」之謂實在誤導太過,難以想像如斯欺世之言出自學者之口;論質,這亦嚴重偏離「廣泛代表性」,無疑都是「佔中」分子的一言堂。一言蔽之,「全民商討日」很大程度就是「盜民主之名來賣狗肉」;由此選出的方案,亦理所當然沒有多少民主成份可言。為何所謂「全民商討日」,竟然沒有真真正正地開放予全港市民,而是狹窄地傾斜於「佔中」一夥?值得深思。

  合法不合法

  第二,從社會各界意見之中,最後成功「獲選」的15個候選方案,絕大多數都由「佔中」同路人提出,相反非同路人的則只有一個入閘。「佔中」行動指出,這是委託港大法律專家按照普選原則所產生的。姑勿論有關專家團的組成,是否足夠公平、公正、公開,畢竟「佔中」發起人之一本來就包括港大法律學者,所涉及的普選原則,詳指「選舉機制及方法與國際標準的相容性的指導原則」,前者而言理所當然應指《基本法》第45條,相關內容相信已經耳熟能詳;至於後者,其實《基本法》第39條亦有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另外兩條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問題是,現在所提的15個方案,究竟是否全部符合《基本法》第45條規定?至於沒被納入的其他方案,又究竟是否全部不符合《基本法》第39條規定,包括有關公約有否透過本地立法通過實施?當然,以上是獲「佔中」委託的專家團的判斷;然而,如果判斷的是其他組織,不論是香港大律師公會,抑或是《基本法》委員會,答案則是極不一致。有見及此,為何所謂的「過關」方案,顯然再次狹窄地傾斜於「佔中」一夥,而非爭取低門檻地爭取最大的開放程度?這又值得深思。

  公投非公投

  第三,所謂的電子「公投」,與前「全民商討日」一般,由量到質,同樣是自欺欺人的「假選舉」。首先,香港並沒有什麼「公投法」,所以「公投」沒有法律保障和監管,選舉結果缺乏合法性和認受性。當中,參與投票的很大程度都是「佔中」同路人,同樣跟全民二字差之千里,充其量只能表現「佔中」同路人的意向,不能反映全港市民的實際取向。其實,諸如此類的所謂「全民投票」,已非第一次在港出現,今年初「佔中」行動就辦過一次,投票人數只有6萬多人,更重要的是結果都是一面倒的,三個議題的贊成比率均達九成左右,印證了所謂「全民投票」實無異於「佔中同路人投票」。

  政改諮詢剛剛結束,社會各界透過不同渠道發表意見,其實並非什麼壞事。然而,第一必須合法,這是法治要求,不宜鼓吹違法行為;第二必須合理,這是道德要求,不宜隱瞞事實欺騙市民,相信這是任何事情最低限度的要求。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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