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2290

为何「公民提名」不可取?

2014-08-21
来源:香港商报

   随着特首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提交有关政改谘询报告後,众所周知的政改五步曲业已启动。惟香港有一些人还是坚决抱着「公民提名」这些招牌不放,甚至公开扬言若人大所定方案不含「公民提名」元素,便拒收货,与此同时并进行「占中行动」,可谓来势汹汹,大有鱼死网破,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公民提名」表面看来很有可观性和认受性。所谓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看来很公道又符合民主诉求。因此,虽然《基本法》有明文规定选特首之提名权乃专属提名委员会,其他方法若与提名委员会相悖,都是有违《基本法》的规定。因此,以法律观点而言,反对者占不到任何「法律高地」。但他们以「公民提名」这一带有很大欺骗性的伪命题,却令他们在某些群体中以「公道」为前提,夺得「道德高地」。
 
  那麽,为何说「公民提名」是一伪命题,故不可取?
 
  我们从三个层面来说明:一曰,可信性;二曰,可靠性;三曰,可操作性。
 
  首先,若简单地以一人一票提名便是民主精神所在,则有如文革时公审以民众大会形式进行和其所作出的决定,於此观之,你是否还会认同它是一民主、理性的行为呢?
 
  此外,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是相对的。因此「公民提名」的过程,提名者和被提名者的关系应是对等的。提名者当提名某人为候选人时,应对被其提名者有所了解,包括其出身背景、个人操守、办事能力、政治连系、家庭状况等。为何要有所知?因为被提名者若成功当选,则是特区首长,其言行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七百万港人的身家、性命、财产,这些基本的要求过分吗?所以,以三万个「公民提名」为门槛的话,敢问如何确保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双方均有基本的认知?
 
  假若该等提名是通过街头签名运动蒐集而来,那麽如何体现和保证社会各阶层──即士、农、工、商等的均衡参与?此外,这种方法,很容易催化为某单一阶层或阶级所垄断,从而引致贫富之对决,不利於香港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後,假若提名後有人就某公民提名的提名人名单提出合法性的质疑,则有可能要对名单内所载的三万个签名的有效性作出审查,此实对选举委员会之工作是一沉重的负担,如何得了?这亦或许为何「公民提名」这一类方法并不为大多自诩为先进而又发达的西方民主国家所奉行或视之为主流方案。
 
  如上所述,「公民提名」实乃一不可行的选择,由是观之,其所占的道德高地,乃一不设实际的主观良好愿望而已!
 
  新界乡议局研究中心主任 薛浩然
[责任编辑:郭美红]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