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僅憑銀行轉賬記錄憑證不能認定為借款,需要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如借條、電話錄音、證人證言、手機短信等。
重慶晚報訊
現在很多人喜歡上了手機銀行轉款,不用去銀行,只需動動手指,便可在隨身攜帶的手機上完成轉賬。梁先生也是通過手機銀行向同事轉款5萬元,由于是借款,他特地在在轉賬備注欄中標明“借款”,為此沒有要欠條和借據。近日,他起訴要求對方還款時,市三中院認定備注“借款”只是他個人意思的表示,不必然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為此,梁先生沒有要回這5萬元。
法院介紹,梁天福和文憶本是關系不錯的同事。去年11月8日,梁天福通過手機銀行向文憶轉賬1萬元,12月26日轉賬4萬元。兩次他都在匯款的備注欄中填寫“借款給文憶辦事”。
今年3月8日,文憶突發疾病死亡。梁天福要求文憶的兒子文采還錢,協商未果,隨后向南川區法院起訴。
文憶的家人稱,匯款憑證只能證明雙方有經濟往來,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梁天福提供的轉賬憑證備注,雖然注明該款項是支付給文憶的借款,但這是梁天福自己在手機銀行的備注,是他個人意思表示,文憶對該筆款項的性質沒有作出任何意思回復。因此,雙方沒有對該筆款項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支付關系達成合意。由于沒有其他有說服力的證據,該轉賬憑證及備注信息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梁天福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南川區法院駁回了梁天福的訴訟請求。梁天福上訴,市三中院維持原判。
(涉及隱私 當事人均為化名)
重慶晚報見習記者 趙方敏 通訊員 李歐 陳潔
僅憑電子匯款,不能證明借貸關系
重慶立源律師事務所陳鍵律師表示,僅憑銀行轉賬記錄憑證不能認定為借款,需要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如借條、電話錄音、證人證言、手機短信等。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只提供一張銀行轉賬憑證,只完成了“錢款已付”的舉證,而沒有完成“借貸合同成立”的舉證。
陳律師表示,借條、欠條等證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因此,無論關系親疏,出借款項最好還是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以免引起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