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糾紛起因多是銀行員工或其他個人許以高額回報,介紹、推薦朋友或客戶購買私人理財產品,因融資方資金鏈斷裂或卷款潛逃,導致投資者預期收益落空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手中的余錢漸漸多了起來,產生了投資理財的需求。目前,我國主要的投資渠道不外乎炒股、炒期貨、炒房及購買理財產品等。股票、期貨風險高,對于相應專業水平的要求也較高;房屋變現手續復雜、稅費繁多、周期長,雖然部分城市已放寬限購,但目前炒房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仍成本過高。于是,周期靈活、預期收益率比定存利率高的理財產品成了更多人的選擇。
越秀法院凌法官介紹,今年以來,越秀區法院審理了多起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糾紛起因多是銀行員工或其他個人許以高額回報,介紹、推薦朋友或客戶購買私人理財產品,因融資方資金鏈斷裂或卷款潛逃,導致投資者預期收益落空,甚至本金都無法收回。投資人因不清楚融資方的具體情況,無奈將介紹人起訴至法院。
在處理這一糾紛時,法院一般先確認投資人與介紹人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或委托理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合同的內容一般包含報酬、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若投資人不能舉證證明雙方訂立有委托理財合同或借款合同,也無法證明介紹人從其投資行為中受益或承諾還本付息,并收取了投資款,則會認定投資人與介紹人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或委托理財合同關系,不支持投資人向介紹人追償。
若有證據證明投資人與介紹人之間名為投資理財、實為民間借貸的,法院則參照民間借貸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因此,法院只保護投資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潤,對于收益過高的部分是不支持的。
因此,凌法官建議在購買理財產品時,投資人應前往銀行等正規的投資機構或登錄其官網辦理,最好選擇有銀行等大型投資機構信用擔保的產品。切記高回報必有高風險,避免盲目投資。